挤占和挪用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4:46:55 416 人看过

一、挤占和挪用有什么区别

关于挤占与挪用的定义:

1.挤占可以首先理解为“借用”,即各专项资金账面反映存在,而货币资金实际余额小于账面专项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对挤占的认定相对难度较大,除正常非专项资金调剂使用外,还存在弥补其他专项资金缺口的情况,可认定为挤占。

2.挪用即未经批准“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账务已作处理,资金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但使用渠道完全违背了该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定项目或用途,即“钱”去“账”销。

挤占与挪用的区别:

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

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

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

简单地说:有账无钱为挤占,无账无钱算挪用。

挤占与挪用的联系:

挤占和挪用这两类问题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多数情况被混为一体。

1.都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者超范围超用途超标准使用。

2.资金都已经被占用或使用。

3.审计处理法规都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不得以罚代还。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行为是一种非法性的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为了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准备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权,但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22: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社会保险基金欠缴、挤占挪用
    山东省审计厅厅长左敏向正在召开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报告说,通过对16个市2006年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管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欠缴、挤占挪用现象比较突出。据介绍,山东省审计厅组织对16个市(不含省本级和青岛市)2006年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管用情况进行审计,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审计发现,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比较突出。截至2006年末,16个市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5.7亿元,其中养老保险金25.59亿元,医疗保险金2.48亿元,失业保险金6.28亿元,工伤保险金7003.5万元,生育保险金6547.11万元。欠费较多的主要是效益不好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另外,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审计发现,14个市本级和49个县(市、区)1999年以前挤占挪用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6.99亿元,用于购建固定资
    2023-06-07
    181人看过
  • 侵占公司财产罪和挪用公款区别
    (1)二者的主体不同。挪用公款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而职务侵占行为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人员实施。(2)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而职务侵占行为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政党管理秩序。(3)二者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直接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行为真接指向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4)目的不同。职务侵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是两个罪名。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2023-06-13
    263人看过
  •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如何处理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应这样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挤占挪用公款的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
    2023-08-12
    137人看过
  • 挤占挪用社保金同级政府要偿还
    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日前,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据介绍,《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公布。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社保金,同级政府要偿还。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从今年9月至明年5月,领导小组将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开展自查。其中,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
    2023-06-09
    376人看过
  • 挪用和拆借资金的区别
    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4、当然,后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据刑法,也要考虑金融法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
    2023-06-03
    174人看过
  • 土地占用和征用区别
    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2.实施程序不同。根据相关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3.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如何确定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
    2023-03-07
    107人看过
  • 与的区别,和侵占罪的区别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他人财物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2、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
    2023-03-01
    271人看过
  • 房屋占用费和租金的区别
    租金是基于合同有效,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而“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合同无效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还占有利益的一种方式,因占有利益是无形财产,因此以“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方式折价为现金。一、房东锁门期间承担租金有哪些情况房东锁门期间承担租金有如下情况:1、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而锁门的,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应分担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2、承租人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3、纠纷发生后,出租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要求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前提下;4、采取过激手段,擅自锁上门外门,违反了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并保持房屋可用状态的合同义务。因此,锁门后的租金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摊。二、租房到期房客不走怎么解决租房到期房客不走可以先进
    2023-04-07
    81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其他财物罪的界限区别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3)主观方面不同。二者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4)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5)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挪用
    2023-07-22
    373人看过
  • 土地征用和占用的区别是什么
    征用:指国家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收回使用权;或将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经法定审批程序后是合法行为。占用:一般是指非权利人占有土地,属于侵权行为。当然,此处所说占用属于侵权是一般情况下,在拥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占用即为合法行为。土地征用和征收有什么区别?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区别有:征用土地没有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有安置补助费;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拥有土地所有权,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征收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
    2023-08-04
    243人看过
  • 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的区别
    一、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的区别1、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性质上的不同。资金占用费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家划拨的资金支付的占用费。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没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违约金吗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
    2023-06-19
    399人看过
  • 资金占用和抽逃出资的区别
    资金占用和抽逃出资有哪些区别资金占用是指企业资金的分布及其存在的形态。从经营资金的占用形态看主要有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从其分布的状态看主要有货币资金、结算资金、生产资金、商品资金等。资金占用是指政府经营资金实际用在哪里,其内部调动了,但没有发生产权的变化,仍用于同一产权中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三个方面。来源文章摘要:四、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和会计平衡公式1.产权关系特点。在以政府为唯一产权主体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国有企业(或指传统国有企业)是一种由政府独家投资所有的独资企业。它象其他政府预算单位一样,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是全部国有企业的唯一“大老板”。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也就是政府的资产和负债,企业资产减掉负债以后的净资产,就是政府投入的国有资本,即政府所有者权益。企业的盈亏也就是政府的盈亏,利润要上交,亏损也由政府承担,并由政府负担无限偿债责任。一、虚报注册资本的概念和特征(一)概
    2023-06-13
    148人看过
  • 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清收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我区于1999年开始着手开展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的清收工作,并确立了在2004年底前将全部违规资金清收完毕的工作目标。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清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止目前,全区各地累计清收资金36651.03万元。其中,阿克苏地区、博州、乌鲁木齐市已将全部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清收完毕。但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地区、喀什地区、克州等9个地、州工作进度相对缓慢,累计有13647.19万元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尚未清收回。更为严重的是,在2002年5月国务院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发执行后,巩留县于2002年9月动用住房公积金210万元用于住房建设;新源县于200
    2023-06-10
    178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罪区别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2023-03-16
    333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挪用和挤占资金行为有什么关联性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22
      挪用和挤占资金行为的关联性是,都没有按照正规的规定使用公司的金额,并且都不得以罚代还的方式来归还资金。两者的区别是在常务处理、违规初衷、违规性质和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上有着不同的区别。
    • 挤占挪用专款如何处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挤占挪用专款有哪些处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0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
    • 高中财务挪用学费,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21
      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 挪用合作社公款和占有公损的区别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9
      占有是有贪污的故意,挪用公款不具有这种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