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1、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4、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来免除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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