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贵与尹小五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36:38 403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09-04-0310:32:13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焦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小五,系武陟县“音像总汇”店业主。住武陟县兴华路候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尹小五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王胜利

审判员贾胜利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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