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08:55:16 470 人看过

一般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如下:1、法制宣传科,负责起草、制定区中长期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意见、办法体组织、实施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责全区普法教育的资料收集、信息反馈和总结报表工作导全区各单位的普法教育导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等。2、基层工作科,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责全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管理工作责统计、上报人民调解报表导、管理全区各街道司法所工作。3、社区矫正科,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网络的管理工作防全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4、法律援助科,负责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协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对全区特定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或组织承办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区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5、法律服务科,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

当前司法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化运作

我国司法信息公开的推进是科层式司法权力内部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改革,而非各级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形成的司法理念。科层制是最具效率也最缺乏效率的权力运作模式,有效率在于,通过科层式权力能够有效地将最顶层的意志传递至基层,形成全盘控制;而缺乏效率在于,科层制更多地讲究上行下效,以强制力保障权力机器的运作,却忽视了体制内的个性化意志,难以形成统一的理念或共识,从而影响实质效用。

(二)功利化应对

面对行政化的“政策”,功利化的“对策”应运而生。由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功利化倾向,主观因素导致评估结果失去客观的参考意义,毋庸讳言,敢于尝试量化指数的司法机关在司法信息公开的实践进程中已居于领先,但这仅仅是走出黑色巨塔的第一步,达到“标准”并不必然意味着公众能够有效获取真实的司法信息;相反,形式化倾向却实质地阻碍着司法透明化的前行,倘若量化评估的结果给予公众过高的心理预期,一旦公众真的试图检索信息却无果而终时,很可能对司法机关形成负面影响——功利化倾向往往无法带来功利的效果。

(三)形式化呈现

就现阶段而言,司法机关似乎更重视“量”的积累,而非“质”的提升,仍处于从不公开到公开的转变,对于如何有效公开并非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纵观司法信息公开的初步实践,司法机关的公开平台已经初具规模,但细心留意却发现一些官方网站只是“空壳”,没有实质的司法信息,即使我们在统计数据时将其列为“开通官方网站”,但实际上,其对于司法信息公开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统计数据逐年提升,但其象征意义、宣誓作用均大于实质效果,从“公开”向“有效公开”转变尚需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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