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如下:1、法制宣传科,负责起草、制定区中长期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意见、办法体组织、实施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责全区普法教育的资料收集、信息反馈和总结报表工作导全区各单位的普法教育导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等。2、基层工作科,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责全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管理工作责统计、上报人民调解报表导、管理全区各街道司法所工作。3、社区矫正科,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网络的管理工作防全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4、法律援助科,负责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协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对全区特定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或组织承办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区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5、法律服务科,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
当前司法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化运作
我国司法信息公开的推进是科层式司法权力内部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改革,而非各级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形成的司法理念。科层制是最具效率也最缺乏效率的权力运作模式,有效率在于,通过科层式权力能够有效地将最顶层的意志传递至基层,形成全盘控制;而缺乏效率在于,科层制更多地讲究上行下效,以强制力保障权力机器的运作,却忽视了体制内的个性化意志,难以形成统一的理念或共识,从而影响实质效用。
(二)功利化应对
面对行政化的“政策”,功利化的“对策”应运而生。由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功利化倾向,主观因素导致评估结果失去客观的参考意义,毋庸讳言,敢于尝试量化指数的司法机关在司法信息公开的实践进程中已居于领先,但这仅仅是走出黑色巨塔的第一步,达到“标准”并不必然意味着公众能够有效获取真实的司法信息;相反,形式化倾向却实质地阻碍着司法透明化的前行,倘若量化评估的结果给予公众过高的心理预期,一旦公众真的试图检索信息却无果而终时,很可能对司法机关形成负面影响——功利化倾向往往无法带来功利的效果。
(三)形式化呈现
就现阶段而言,司法机关似乎更重视“量”的积累,而非“质”的提升,仍处于从不公开到公开的转变,对于如何有效公开并非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纵观司法信息公开的初步实践,司法机关的公开平台已经初具规模,但细心留意却发现一些官方网站只是“空壳”,没有实质的司法信息,即使我们在统计数据时将其列为“开通官方网站”,但实际上,其对于司法信息公开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统计数据逐年提升,但其象征意义、宣誓作用均大于实质效果,从“公开”向“有效公开”转变尚需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
146人看过
-
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101人看过
-
各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492人看过
-
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194人看过
-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189人看过
-
沈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333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有哪些范围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1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单位、行政单位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2、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有哪些范围?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7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适用范围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0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层面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并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范围指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27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单位、行政单位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2、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
-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02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