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04:42 360 人看过

问答一

问: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问答二

问: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答: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问答三

问: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问答四

问:妇女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作为一种民事主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一)财产所有权;(二)财产继承权;(三)承包经营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抵押权;(六)质权;(七)典权;(八)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九)债权等。

问答五

问: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中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情形,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是:(1)妇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2)妇女享有的生育权,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问答六

问: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2、3款,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上述的机构或者组织不但在受害妇女寻求救助的时候有提供救助的义务,而且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就是有主动介入的义务。

问答七

问: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如何维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问答八

问: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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