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监外执行措施的运用,确保刑罚功能的实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9:40:39 316 人看过

刑罚的功能是教育和改造人,惩罚只不过是一种必要手段。作为人性化法治手段的监外执行,其适用条件、范围以及禁止性规定都是很明确的。监狱是改造教育人犯的必要特殊场所,是使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滑铁卢”。相对于监狱关押的监外执行所涉对象毕竟是极少数,某些地方还可能是极个别,但我们决不能以其几率较小而掉以轻心,放松对监外执行人犯的改造和管理。必须正视现实,关注监外执行人犯的思想和行为动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确保在监外执行条件消除后及时收监,以保证国家法律及监狱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是要加强立法、司法解释,理顺监外执行审批衔接机制,使权力分工更加科学、明细、具体化。明确规定刑事裁判生效后在执行通知送达看守所前,发现监外执行情形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适用监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送交看守所后或看守所转送监狱以及服刑期间发现监外执行情形的,则由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明确审批权时间界线,有利于改变目前监外执行无序及法律规定不明状态,避免权力乱用现象发生。法律规定的保外就医由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应理解为临床主治医师检查患者病情的诊断证明,而非司法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例外)

二是强化监管力度,增强权力主体的监管责任。公安机关作为监外执行责任主体,必须自觉克服对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人犯监管的惰性心理,完善改造机制,强化监管责任,投入必要的精力、人力、物力,抓好这类人犯的监管工作。做到既保护人犯的各种权利,又要切实开展矫正工作,在确保其人格不受侮辱,不受歧视的前提下,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对那些不认真改造、劣性不改的危险犯,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定程序作收监处理。

三是强化检察监督,增强狱外改造的针对性。对保外就医或其他监外执行人犯,检察机关要建立台账,一犯一档,专门跟踪管理。对保外就医过程、就医效果、人犯的健康状况等实行定期检查,了解基本情况。对刑期较长、保外就医条件消失、行为不检点,群众意见多的监外执行人犯,要及时提请批准机关审核,继续收监关押改造。同时,要加强对监外执行审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把握实质要件,发现措施不当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四是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增强狱外改造实效性。要使监外执行达到法律规定的预期效果,单靠公安机关的单打独斗和孤军奋战是不够的,必须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除政法部门积极配合协作外,还应由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以及村委会、社管会、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参与和协调联动,发挥其教育、帮扶、监督、矫正、评估及举报作用,齐抓共管形成立体化运作,共同完成对监外执行人犯的帮教改造,使他们早日痛改邪性,重新做人,融入社会,摆脱犯罪阴影,成为社会和谐与发展的有用之人。

一、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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