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人身保险理赔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20:55:10 91 人看过

人身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为确保理赔质量,防止和控制理赔工作的错赔、乱赔、滥赔的现象,提高人身保险公司的信誉,要求严格遵循理赔的基本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是人身保险理赔的总则。任何经济合同本身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重合同、守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特殊的经济合同,是保险人履行义务、承担给付责任的重要依据,对合同双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理赔尤其要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在人身保险营销活动中,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相对滞后,也就是作为人身保险公司来说是先享受收取保费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样对于人身保险的销售来说,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实质上只是获取了保险人的商业信用。因此,保险人信用直接关系着未来保险拓展的空间。维护人身保险公司的信用是保险活动的重要环节,而人身保险的理赔活动就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果保险人未能重合同、守信用地进行给付,人身保险公司的信誉必然受到损害。所以在人身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一定要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努力提高社会对保险人的信赖程度,维护保险人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地位,为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拓展空间。

(2)实事求是原则

由于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能遭遇的各种风险,从疾病到死亡,这也带来了承保的客观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也各不相同。即使对同一保险标的发生的同一风险事故,由于人们所处立场不同,也难免有不同的理解。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保险双方也会经常发生分歧。被保险人索赔时可能夸大或忽视了自己索赔权利的运用。相对于保险人作为专职风险事故处理专家,必然对损失原因的辨明以及保险条款的理解来说,存在一定的信息优势,为了维护公平的保险保障制度,要求保险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耐心做好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承保条款办事,针对不同的风险事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合理地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这是人身保险理赔工作应遵循的八字方针,也是衡量理赔质量的重要标准。主动、迅速,要求理赔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时要积极主动,及时出现在事故现场,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保险金的给付,减少拖延理赔案件的发生,提高保险公司声誉。准确、合理,要求理赔人员在审核理赔案件的时候要分清责任,合理评估,准确地计算核定理赔金额,减少错赔、滥赔现象的发生,严格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理赔案件。

一、财产保险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二个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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