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颁布10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被修订,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日前《消法》的修订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有望尽快出台,但具体时间还不能最后确定。
现行《消法》已经过时
前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法制司工作人员刘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几年,每年都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对《消法》予以修订。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表示支持。他说,立法也有一个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消法》是与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但其制定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环境,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和缺陷,因此,很有必要根据现实需要修订《消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经济法系副主任吴景明告诉记者,法律应具有超前性,而现行《消法》却明显滞后于现实。吴教授认为,现行《消法》中有许多概念不够明确,像“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者”这些概念都需要明确界定,“因为法律条文中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将严重影响该法的适用,极易产生歧义,消费者纠纷很大程度就是因为《消法》中的定义不清。”
原则性强操作性差
现行《消法》到底有哪些不足呢,吴景明教授分析说,《消法》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是造成其可操作性不强的主要原因。例如,其中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应该进一步细化。《消法》规定的消费者九项基本消费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但是这些权利急需细化,使老百姓维权和行政部门执法都能找到具体的依据。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九项权利,与之相应的经营者也有九项义务。单从法律条款上看,似乎《消法》已经把消费者的权利规定得面面俱到。但是,这些规定很笼统,适用困难。消费者往往感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清楚。
以打假获得双倍赔偿起家的王海同样认为,《消法》最大的不足是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它的许多规定都已散见于其他法律中,从而掩盖了其鲜明的特色,大大降低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他认为,修订《消法》已是迫在眉睫。
王海以他最为熟悉最为惯用的《消法》第49条为例,根据该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王海认为,《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太窄。
上海推出《消保》新条例
毋庸置疑,即将修订的《消法》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调整。虽然具体修订意见还未出台,但该法的社会关注度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上海、浙江等省市更因率先推出地方消法条例而引发诸多争议。
明年1月1日,上海将实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的三大亮点最引人注目:一是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畴,即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二是该《条例》正式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商品召回制度;三是规定了消费者获取精神赔偿的4种情况。
“上海等省市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进行了可贵的尝试,必将对国家《消法》的修订起到巨大的借鉴作用”,在赞赏部分省市做法的同时,吴教授指出,对一些重要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是《消法》修订最先着手的问题: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而那些以期获得双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算做消费者?这些在现有的《消法》中都找不到答案;其次“商品”的概念,《消法》制定时,房屋属于福利待遇,不算商品,而现在,房屋也已经变成了商品,还有汽车、水、电等如今也都成了商品,因此《消法》应对商品进行具体分类;第三是“服务”的概念,比如医疗,10年前都是公费医疗,不属于服务范畴,而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医改,在很多种情况下,看病都要自己掏钱,而医疗算不算服务,《消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第四是“经营者”的概念,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算不算经营者,能不能适用《消法》,都需要明确。
昨天下午,王海给本报发来一份传真,阐明了他对《消法》修订的九点建议。记者注意到,王海关注更多的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如:在产生消费纠纷时,经营者应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修理时的交通误工费和相关替代品;通过互联网和上门推销手段获得的产品,消费者可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等。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陈先生告诉记者,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作为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消法》的修订必然是一个谨慎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会很漫长。北京晚报·蔡文清傅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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