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传柏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由于缺乏最起码的证据,其罪名不能成立。
公诉人赖以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但均不能证明黄传柏等被告人“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1、书证,案件来源等。这主要是受害人付德才的同事李寒梅等人,在抓获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书面记录。它丝毫不能证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为。从抓获的过程看,李寒梅等人在12月23日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吴文忠等人骗至布吉“新一佳”商场门口,很轻松地将吴文忠等三人抓获。第二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将另外三被告也一起抓获。根据这一过程看,如果本案被告都参予了作案,那么李寒梅等人是不会轻而易举地将其全部抓获的。即使首先抓到了吴文忠,其余的人也会闻讯而逃,是绝不会自投罗网的,而且他们行为从容,心态平静。如果他们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会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的。
2、物证:铁棒、手套。首先我并不否认本案物证,铁棒、手套的存在,而我们所要重视的是,这铁棒、手套与本案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铁棒手套是不是本案被告在作案时使用过,是谁使用的,怎么样使用的,导致了什么后果。而材料里面均无此记录。因此本案物证,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黄传柏等,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3、被害人陈述,即付德才、明雪华的陈述。对本案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辩护人不置可否。但两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相互之间都认识,且无怨无仇,按被害人的陈述,他们侵入他的住宅时也未进行伪装或者蒙面。那么对于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动机是什么,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因素,确实很费解。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被害人付德才在外行为不检点,遭人报复以后,为了顾全脸面,而与其妻明雪华指鹿为马,嫁祸于他人的可能性。
再者,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4、证人证言,即保安刘利群的证明材料。刘利群证明他在视线范围很清晰的情况下,与那个逃走的被告人打了照面,相隔只有20来米,他应该是能认得出他来的,然而他面对20张照片,确无法辨认,这只能说明这20张照片中未有那个逃走的人。也就是说那个逃走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我们今天接受审判的六个被告当中。也许侵入付德才住宅的另有其人,也未可知。
5、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本辩护人对其中的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不发表意见。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痕迹鉴定我则有不同看法,鉴定人所取的是某些特征反映不够清晰,比较模糊的穿袜足迹。仅凭一个完整的整体轮廓,就能鉴定出是谁的脚印,这似乎太轻率了,这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6、被告人的供述,即黄传柏等人的审讯记录,他们均未有承认非法侵入过他人住宅。发案那天,他们均在一起玩牌、睡觉,相互均能印证。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情理上讲,被告人黄传柏均不可能侵入付德才的住宅。公诉人起诉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缺乏起码的证据,而不能成立。
审判长,我的辩护人意见暂时到此结束,请审判长给予足够的重视。
辩护人:王才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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