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简介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行政诉讼法》第五章,都对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和判断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也就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我国诉讼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所谓实物证据,是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都是看得见摸得着或者感觉得到的东西。
2、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原件、购物发票等,它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的照片、合同复印件、转述的证言等,它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第二手的证据材料。不难看出,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程度更高、证明力更强。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收据、发货单、合同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甲主张乙造成其人身伤害,要求损害赔偿,乙提供一份甲受伤之日自己在外地出差的住宿发票。在这里,乙提供的住宿发票就是间接证据。可以看出,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更为方便,证明力也更强。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
本证就是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就是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研究,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鉴定意见是否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意见满足言词证据的基本特性,所以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在证人确实无法出庭作证是可以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此时的书面证人证言毫无疑问是言词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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