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但法津、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以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确定使用权,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归属应当怎样确定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归属主要是依据土地使用权证。法律规定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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