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子女常被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哺乳期之内的婴儿(一般为2周岁之内)、哺乳期后的子女(2-10周岁)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子女(10周岁以上)。法院对上述不同阶段子女抚养权判决原则如下:
一、如还在哺乳期之内的婴儿,当离婚双方争养子女而发生纠纷的时候,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子女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从有利于婴儿发育成长上考虑的,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哺乳期后的子女,他们的抚养问题应依法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由法院判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在子女已有识别能力时,法庭应当询问子女的意愿。此外,对于离婚一方已年老患病,不能再婚、再育的情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他们抚养子女的要求。总之,子女的抚养权无论判给哪一方,其原则上都必须综合考虑是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
我们常说某方取得抚养权,实际是指取得与小孩一起生活的权利,并不能免除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父母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变更子女抚养权。
实践表明,若想取得抚养权,最好平常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如果双方已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若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自己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自己无工作的,要积极进取,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有多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都不能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地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若孩子已满十周岁,也要尊重他的意见,不可盲目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孩子,毕竟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判定孩子归属的最大考量因素就是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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