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写明: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3、土地的界址、面积等;
4、出让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5、违约责任等。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如下: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二、小产权房产权到期应该如何办
根据我国法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小产权房到期一般有两个解决方法。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有哪些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方式包括出让、出租等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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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26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及住所;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三、土地边界、面积等; 4、出让金及支付方式及期限; 5、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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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约定内容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03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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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何缴纳出让金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1按出让地价的40%-70%补缴出让金即可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转让金的计算: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凡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基准地价16万元/亩。为支持工业项目,采取以下政策予以优惠:1、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优惠10%;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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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房地产转移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9主要是技术转让合同与产权转移书据。注会教材上给的技术转让合同举例仅有3个,记这三个其他都是产权转移书据即可。这三个分别是:专利权申请权(不属于产权)、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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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有哪些具体的内容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0内容包括如下: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