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23:33 282 人看过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5-22生效日期:2002-05-22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2]10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日前已由青岛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青银发[2002]115号转发。鉴于国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制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撤销、变更及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市局就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对经核准新开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一)经营单位办理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职能机构核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核准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帐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前款所需证件、资料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CTAIS软件规定使用表格)由各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放使用。2、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经营单位纳税认定手续后,应对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经营单位留存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对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审批,并核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二、对已换发、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名单附后),重新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以前已办理《登记证》而此次未取得《核准证》的经营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原《登记证》作废。(一)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2002年6月1日至6月30日。(二)资格认定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认定要求:1、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缴回,再按规定提供《核准证》、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办理认定手续。2、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3、对未能缴回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后,再办理认定手续。三、认定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年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变更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纳税人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注销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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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7日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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