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权利,裁判结果的约束力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6:52:24 107 人看过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权利:

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

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若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而仅是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异议,或者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见,则此时的债务人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没有管辖异议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的权利。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当债务人被判决直接向债权人或次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时,可以提出上诉。然而在代位权诉讼中,一般只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但由于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债务人实际上是以失去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方式,来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债务人上诉,则债务人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异议就得不到二审程序的充分保障,这对债务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对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时的权利作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支付义务的债务人也可以就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出上诉,甚至申诉。

(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无论是主动(起诉、申请),或者被动(被债权人要求、法院追加)地参加代位权诉讼,成为第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对债权人或次债务人提出独立的请求,以抵销债权人的债权,或争取直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利益,避免因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败诉而导致自己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丧失。此时,即使是原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也会转变地位,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如果成立,例如与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抵销,则导致代位权数额的减少或代位权消灭。在代位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出独立的请求却可以获得支持。

代位权诉讼裁判结果的约束力是什么

代位权请求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亦即代位权诉讼胜诉判决产生的约束力,使债权人不能再次起诉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债务人不能起诉次债务人。

当代位权诉讼败诉时,按“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债权人不能以同样的理由的再次起诉次债务人。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消灭,也未提起过诉讼请求,所以仍可另行诉请债务人直接还款。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权,多数研究者认为应受到限制--因为债权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起诉次债务人,实际上已经行使了债务人的诉权,债务人再次起诉次债务人也属于“一案两诉”,只会增加法院和次债务人的诉累,使次债务人受到不公平的诉讼待遇;另一方面,只有限制债务人的诉权,才能促使其积极协助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有效发挥代位权诉讼的功能。笔者赞同这一基本观点,但在如下两种比较特别的情况下,债务人仍有权另行起诉次债务人: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成立,即债权人没有代位权裁定驳回其对次债务人的起诉。这种债权人败诉的原因在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不存在,而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仍有诉权,不受上述裁定的约束。

二是债权人起诉的对象错误,亦即被告不是适格的次债务人,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22: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在诉讼中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可以是债务人么?
    在诉讼中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可以是债务人么?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自愿参加代位权诉讼,其地位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首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因而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另一方面,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缺乏实体法基础。其次,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理论上的根据。众所周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清求权,而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既不同意本诉中原告的主张,
    2023-04-16
    63人看过
  • 有债权担保的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对特定的主债权的数额、范围在特定期限内的担保。如果在设有保证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对设有保证的债权有条件行使而不行使时,其他债权人就可以代位行使。例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乙是丙的债权人,丁是丙的保证人(不管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当丙欠乙的债不清偿,乙向保证人丁要求履行的条件完全成熟,而又不向丁提出履行要求,致使不能清偿对甲的债务时,甲就有权代乙之位向丁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因为,如果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放弃无效;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有代位权;保证责任不因债权的移转而免除。本案中,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乙,不能清偿对甲的债务时,就不能放弃自己对丙的债权,丙没有清偿能力时,乙也不能放弃要求丁履行债务的权
    2023-04-26
    244人看过
  • 国税局税收代位权诉讼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诉讼流程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诉讼流程是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
    2023-03-09
    82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的案例中体现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仍合法有效存在。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
    2023-04-13
    245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属于共同被告。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一、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什么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
    2023-04-05
    89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和债务人诉讼都是怎么规定的
    代位权诉讼和债务人诉讼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诉讼的含义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
    2023-08-15
    266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的后果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后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力是:1、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二是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即不得抛弃、免除、让步或者其他行使代位权失效的行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有: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原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节省交易成本。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债权人同时对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时,法院可以根据每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但每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也包括行使代位权时支付的必要费用。不支持超出部分人民法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2023-08-08
    173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债的保全成立要件(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二)
    2023-06-29
    480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指南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书写法如下: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书首先要明确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基本身份信息、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2、要明确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3、明确诉讼请求,即明确主张的债权和可能存在的违约金或逾期还款产生的银行同期利息;4、要详细说明主张权利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借款的时间、地点、用途和约定的还款时间,说明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如果不代位起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无法实现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5、人民法院应当在具状人处签字或者盖章,并写明起诉时间,在起诉书后附上详细的证据目录,并注明每个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是什么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2、可以委托的对象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
    2023-07-07
    360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在债务人破产清算中的意义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原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台并审理。当次务人的财产不足时,法院可依据各债权人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但是每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额,同时还包括行使代位权时所付的必要费用。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
    2023-07-10
    457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处分债权效力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但考虑到有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应留有余地,故应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处分其债权。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证据如何提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需要准备的证据是证明:1、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2、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2023-07-23
    224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哪些观点?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区分。债务人可以被视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作为证人,不能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在确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区分。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以下几种观点:1.债务人应被视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债务人应当被列为共同原告;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作为证人;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但不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6.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区分,以确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债 务 人 在 代 位 权 诉 讼 中 的 法 律 地 位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提供的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务人应被列
    2023-10-04
    418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能否判决债务人偿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法院就会判决债务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2023-03-15
    384人看过
  •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什么,代位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一、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此种诉讼乃学说上所谓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任何实体法的条文总表现为一般的规范命题,其具体内容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才能显示出来。换言之,实体法的内容往往并非事先被预定了的不变的价值,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在一般规范命题框架内逐渐形成。代位权制度的内在价值同样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代位诉讼来实现与展开。但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我国民法典在总体上忽视程序机制,将诉讼程序统统交给民事诉讼法去规定,切断了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内在的有机联系。二、代位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
    2023-04-05
    5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25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
    • 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诉讼中怎么判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5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把代位权债权人列为原告,次债务人列为被告。代位权诉讼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应当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不会与被告一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什么身份?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2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属于合同债权人代位权的约束力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1-30
      法律分析 合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法人在权利上的约束力是什么意思?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11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终止于法人的依法被撤销或解散。此外,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由法律或为法律所确认的法人章程来决定。各个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的不同,业务范围的不同,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大小范围亦不相同。法人设立后必须在其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