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费者权益,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14:22 204 人看过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促进商品价格过高;

5、利用虚假或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

6、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7、采取提高等级或降低等级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

8、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立即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以及涉及农产品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的行为;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借机哄抬物价的行为;查处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对查出来的乱涨价案件,一经核实,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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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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