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的若干规定(节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2:03:39 424 人看过

标题]浙江省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的若干规定

[标注](198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强迫妇女卖淫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可以加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

第三条卖淫、嫖宿以及介绍卖淫、嫖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或者淫乱,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流氓罪论处。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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