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管理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6:55:20 88 人看过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京)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京)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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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意见

自市第六届党代会提出“到本世纪末完成市区范围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目标以来,市、区两级政府通过土地批租和房地产开发,进行旧区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据统计,截至1995年底,全市共拆除各类旧房500余万平方米,其中属1991年危棚简屋统计范围的有179.7万平方米,约占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的49.2%。但是,本市旧区改造的任务还相当艰巨,特别是通过前几年的土地批租,大部分尚待改造的危棚简屋分散在三、四、五级地段。居民密度较高,土地级差效益低,改造成本高,难度大。

为了进一步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的改造,确保完成市六届党代会提出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在进一步明确各区政府对旧区改造责任的前提下,现对加快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改造计划,明确责任部门

各区应以1991年统计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数为基础,界定改造范围,经市房地局审定后,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并通盘考虑绿化、停车等因素,明确责任部门,确保2000年前完成危棚简屋改造任务。

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保持总量平衡

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应以建造中低档内销住宅为主,鼓励居民有偿回搬。各区政府应根据改造地区在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的功能定位,编制和优化规划方案,在保证地区规划范围总量平衡的情况下,对近期改造项目可按规划管理规定适当提高容积率。制定改造方案时,要考虑日照、采光等因素,保证居住环境质量,并按规定将有关方案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各区办理土地使用和拆迁许可证手续

为简化审批手续,凡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审批和土地使用手续,由各区政府将各地块需动拆迁的各类房屋、土地使用权属等情况统一汇总报市房地局审核后,由市房地局委托各区办理下列手续:

(一)土地使用手续。按照土地由政府从一级市场直接提供的原则,在落实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后,由直接投资者或投资委托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如需使用非区属企事业单位用地的,事先应征得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二)拆迁许可证手续。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按照市政府对居民动迁一次安置率不低于60%、临时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等有关规定,拆迁量在300户以上的地块,由各区一次性上报有关该地块需动迁的各类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和安置的情况,经市房地局统一审核后,由市房地局一次性委托各区办理土地使用和拆迁安置手续。拆迁工作可由投资者经申请许可后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被委托单位只收取拆迁管理费。

四、减免有关手续费、管理费

2000年前完成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是市、区两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项目,免收户口摘抄费、房屋拆迁审批管理费、拆除危棚简屋旧公房补偿费、住宅竣工配套包干费、住宅优质奖励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执照费、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和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教育和环卫补贴、卫生保证金及除灭“四害”费等。

五、减免或缓交土地使用费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参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的改造,对利用外资或内资开发内销商品住宅地块中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部分,经市房地局核准后,按所占地块面积比例免收土地使用费,对地块内其他土地减收土地使用费,减收比例为:三级地段40%,四级地段50%,五级地段60%,并可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利用外资开发的平价住宅,由政府提供改造地块,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六、实行住宅配套费原则自行包干使用

凡建设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局应会同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定地块内应配建的市政、公用、公建设施项目,经市住宅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实行全部或部分项目包干建设,免交包干部分的住宅配套费。凡不实行配套费包干的地块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由区政府全额筹资改造建设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内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局按规定收取住宅配套费,其中市政公用配套费逐块全额返回区政府包干使用。

(二)由市、区联合投资建造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的住宅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费统一收取后,按市、区投资比例分别使用。

(三)对区政府未筹资建造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的住宅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费由市统一收取并统筹安排使用。

(四)市住宅局按规定收取的公建配套费,根据实际配建的公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进度给予补贴。

七、免征20%的解困平价住宅

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免征20%解困平价住宅。

八、免收城建档案保证金

各建设单位要重视技术资料归集整理工作,在保证建筑技术资料完整、按期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建筑图纸归档的前提下,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凡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免收城建档案保证金。

九、免征新型墙体材料费

旧区改造工程应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以改变建筑结构,降低工程造价。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发展资金。

十、酌情免收人防建设费

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须按规定建造人防设施。凡建有可用作车库、商场、娱乐场所等平战结合设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平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如确有困难,可免交人防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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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2014年10月1日起,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分别提高到新标准的每月12元/㎡、每月10元/㎡和每月8元/㎡。据悉,根据市区房屋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由于征收项目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对应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分别为12元/㎡、10元/㎡和8元/㎡,而拆迁项目对应一二类区、三类区和其他类区分别为8元/㎡、6元/㎡和4元/㎡;房屋征收项目每月临时安置补偿的最低标准对应三个区域分别为每月360元、300元和240元,拆迁项目对应一、二类区为每月200元、三类和其他类区为每月150元。相比之下,拆迁项目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征收项目。为了切实保障市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拆迁项目和征收项目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统一起来。据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市区实际,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房产局和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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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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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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