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1.主要目的存在差异。
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意义在于采取必要的手段促使相对人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恢复至类似于履行义务后的良好状况;
相较之下,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目标则在于确保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维持在一定的稳定状态中,以便预防、阻止或者控制当前已经发生或未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潜在危险情况。
2.实施的前提条件各异。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义务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然而,在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时,并不以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法定责任为必要条件,而是需要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3.引发的原因有所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原因仅限于义务人由于未能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义务而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而对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其启动原因既包括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涵盖了危害社会的某些事件的实际发生,甚至还包括某种特定状态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什么意思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采取其他措施无效果,或没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相对人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最本质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n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n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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