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7:12:41 90 人看过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经济合作社的监事会主要是为了监视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以及经营管理方面。包括每次召开的决议会议的时候进行监督,同时可以提出异议,预防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部门。

一、公司监事会下设哪些机构

公司的监事会下设专门的审计部门,上市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履行日常的审计和稽查职责,

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审计部门由监事会主管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内部审计;

在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或监事会对上市公司某一项或多项财务指标发生置疑时,对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财务报表、账册、

凭证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在涉及依法需要监事会独立发表意见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购买与出售等事项时,根据监事会的要求,行使专项审计稽查职能,

对上市公司拟签署的有关交易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全面监督检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分析评价经营绩效与经济责任;在不影响行使上述职责的前提下,经监事会许可,审计部门可以接受董事会或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

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稽查;行使其他审计、稽查职能。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设立监察、考评等职能工作小组,监事会设立职能工作小组的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明确其职能和权利义务范围。监察、考评职能工作小组为监事会非常设机构,

隶属于监事会管辖并直接对监事会负责。监察、考评工作小组履行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监察工作,负责对其工作情况、绩效、薪酬等进行综合评价等。

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察、考评结果经监事会通过后,发表监事会独立意见,并将其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撤换、

薪酬与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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