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算业务办理指南
1.办理范围
参保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非因公死亡。
2.所需资料
(1)《洛阳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终(中)断申报表;
(2)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对于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离退休(职)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火化区的,提供当地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政策允许土葬的提交清真寺等有关宗教部门出据的证明。
3.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申报登记科办理退保业务;
(2)养老待遇审核科将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后,经办人进行待遇核算并打印出待遇花名册或待遇结算单,经办人签字;
(3)参保单位、养老待遇审核科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
(4)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到洛阳市开元大道286号洛阳会展中心B区2楼社保服务大厅24、25号窗口办理待遇核算。
4.注意事项
无法提供火化证明和非火化区证明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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