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宣告以后,便进入了清算程序,同时它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财产变现。企业财产往往表现为固定资产,如房屋、设备、机器等,有时还包括一些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等。对于债权人而言,想要获得清偿,就需要债务人的兑现,也就是要将有形和无形的财产转化为金钱才可。如果变现不能公正合法的实施,而是存有猫腻,那么债务人财产价值就会受损,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那么财产是如何变现的呢?06年《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拍卖是财产变现的一般方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五条也作出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前款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债权人对清算组在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中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也就是说除了拍卖外,破产财产还可以通过变价出售的方式变现。
可是在资产变现的途中就隐藏了这样那样的风险。
(一)企业倒闭后,清算开展前,破产资产的管理问题。
在破产实践中,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经歇业关门,企业资产无人管理,导致资产流失。
方案:
1、企业拥有专门法律团队或人才快速解决此类问题。
2、企业管理人员学习《企业破产法》了解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制度。在企业面临资不抵债,倒闭等状况时及时申请破产,这样才有相应管理人员,减少资产流失。
(二)破产资产评估欠公平,企业资产遭遇贱卖危险。
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批(1996)108号《关于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不可适用《拍卖法》。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然而从评估到变现,除了土地使用权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其他资产例如厂房、设备等都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和法院审理人员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账面数字作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作价,而没有聘请专门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这样往往造成对资产低价高估或高价低估,导致拍卖时难以变现,不得不降价拍卖,进而遭遇贱卖危险。
方案:
管理人应当指定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依法进行评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破产财产的性能、用途、折扣以及市场供求状况、不动产地理位置等因素定价。并且对资产中的无形资产,例如商号、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也必须由专门估计机构估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还规定了: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三)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自行处置资产,致使资产流失
部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面对企业负债累累、无法经营的艰难困境,在破产之前便着手自行处理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待申请破产时,可供变现的资产所剩无几。有的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等擅自变卖处理,最后只剩下一块国有土地;有的破产企业则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被其主管部门变卖处理,变现资金自行挪作它用。
根源:
一、企业主管部门见破产之机,将企业资产挪作行政人员的福利待遇,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
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不愿担责,宁可让国家遭受损失,也不愿意主动追讨债务。
方案:
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应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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