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8:52:34 74 人看过

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的公开情况有以下几点: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新颖性的应用价值有哪些体现

当前,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专利战略作为知识产权的子战略,已经成为运用法律保护市场,“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获得最大化利润的有力坚盾和利刃。新颖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首要的实质性条件,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应用价值常常被忽视。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应当重视专利的新颖性的应用。

专利诉讼中对新颖性的运用

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无效宣告是对抗专利侵权指控最常用的措施。当生产的产品被告侵权时,可以就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做出判断,若丧失新颖性,可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技术没有新颖性”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在诉讼中,关键是要把握好专利无效宣告的证据,特别是丧失专利新颖性的证据。

2006年,跨国巨头索-尼诉国内知名企业比*迪侵犯电池专利一案以日本特许厅宣告索-尼专利无效而告终,给我们带来很大启示。在整个的取证和调研过程中,比*迪首先就索-尼专利公告的文本与行业专家商谈和研究索-尼的专利产品的结构和技术特征。行业专家认为索-尼的发明专利应属公开技术,该专利产品已经在20世纪90年代广泛使用,缺乏专利的新颖性。为取得有力的证据资料,比*迪进行广泛的专利文献检索,找出足以宣告索-尼发明专利无效的对比文献。同时,比*迪积极寻找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终于在一家香港公司代理销售的千万个产品所开具的发票中,找到了一张销售日期在索-尼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的销售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发票,从而为最终取得无效宣告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科技创新中对专利新颖性的运用

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利二次开发,是科技创新的捷径之一。改进后的技术的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相同也不等同就不构成侵权。大量的改进性发明创造就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具备新颖性,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对他人的专利进行研究,发现缺陷,作出改进,然后提出专利申请。

这是日本企业经常使用的专利战略,也是日本实现科技立国的重要举措。例如,**联合碳化物公司于1959年发明了碳纤维工业化生产方法,**东莱公司于1970年引进了这一基本专利技术,并着手从基本材料到长纤维的各种研究开发,取得了从应用技术到改进碳纤维质量的一系列专利权,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也后来居上,跃居世界第一。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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