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取得的不动产是否需要登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53:58 234 人看过

1、不动产的原取得是否需要登记

不一定,原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的第一代财产所有权或者直接取得所有权而没有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有:劳动生产、所得、孳息、添加物、无主财产、拾得无主财产、散养动物、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没收等,征收、征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为原始取得: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造成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自继承或者遗赠之日起生效

(3)因房屋的合法建造或者拆迁而设立或者消灭产权的,自取得产权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全区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另行办理。不能单独办理的,由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和国务院批准的海岛利用项目的森林、林木、林地登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2.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

<3.有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事由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

房地产界限、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室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管理。不动产原始取得方式有买卖、拍卖、赠与、继承等多种。以出售方式取得的,需要登记确定产权归属。在继承收入等特殊情况下,不需要登记

是否需要登记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交付的附随义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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