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973年06月12日颁布,1977年05月01日实施)协定第一条〔特别同盟的建立;国际分类的采用〕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一个特别同盟,并且采用共同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以下简称为“图形要
(1973年06月12日颁布,1977年05月01日实施)
协定
第一条〔特别同盟的建立;国际分类的采用〕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一个特别同盟,并且采用共同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以下简称为“图形要素分类”)。
第二条〔图形要素分类的定义与存档〕
(一)图形要素分类包括一个表,其中商标图形要素分为部、类、组,有时附有注释。
(二)图形要素分类包括在本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以下分别称为“组织”和“总干事”)签字的英文和法文的正式文本中,该文本在开放签字期间由总干事保存。
(三)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中所指的修改和增补,也包括在由总干事签字并由他保存的英文和法文的正式文本中。
第三条〔图形要素分类使用的语言〕
(一)图形要素分类由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都是正式文本。
(二)组织的国际局(以下称为“国际局”)应在与有关的政府协商后,制定图形要素分类的其他文字的官方文本,各该种文字由第七条所指的大会按照该条第(二)款第(1)项第6目确定之。
第四条〔图形要素分类的使用〕
(一)图形要素分类的范围应由特别同盟各个国家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要求对之加以限定。特别是在商标保护范围方面,图形要素分类对特别同盟的国家无约束力。
(二)特别同盟国家的主管部门有权将图形要素分类用作主要体系,也可用作辅助体系。
(三)特别同盟国家的主管部门应在有关商标注册和续展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将该商标的图形要素所属的部、类、组的编号记载进去。
(四)上述编号之前应标明“图形要素分类”字样,或者标明由第五条中的专家委员会决定的缩写。
(五)任何国家在其签字时,或交存其批准或加入的文件时,可以声明它在有关商标注册和续展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不同意载入所有或某些组的编号。
(六)如果特别同盟的任一国家委托某一政府间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证该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使用图形要素分类。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一)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特别同盟的每个国家在其中均有代表。
(二)(1)总干事可以邀请,如经专家委员会要求,则应邀请不是特别同盟成员而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或者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的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专家委员会的会议。
(2)总干事应邀请商标方面的政府间专门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专家委员会的会议,但以该组织最少有一成员国是本协定成员国为限。
(3)如经专家委员会要求,总干事可以邀请其他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的非政府间的组织参加与他们利害有关的讨论。
(三)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
(1)制定图形要素分类的修改与增补;
(2)向特别同盟国家提出建议,以促进图形要素分类的使用和促进其统一应用;
(3)不必动用特别同盟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财政预算,采取一切措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应用图形要素分类;
(4)有权组织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
(四)专家委员会制定自己的办事细则。该细则应规定能对图形要素分类的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第(二)款第(2)项中所指的那些政府间组织,可以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
(五)特别同盟中任一国家的主管局、国际局、按照第(二)款第(2)项出席专家委员会的政府间组织、以及专家委员会专门邀请来提供建议的国家或组织,均可对图形要素分类提出修改或增补的建议。建议交给国际局,国际局把这些建议送交专家委员会成员和观察员,在两个月后,专家委员会会议对这些建议予以研究。
(六)(1)专家委员会内每个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
(2)专家委员会的决议以参加会议并投票的国家的简单多数形成。
(3)任何决议,经出席会议并投票的国家的五分之一认为,使图形要素分类的基本结构发生修改,或引起大量的重新分类,须经出席会议并投票的国家的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
(4)弃权不视为投票。
第六条〔修改和增补的通知、生效和公布与其他决议〕
(一)关于专家委员会采纳的对图形要素分类的修改和增补的每个决议,以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由国际局通知特别同盟成员国主管机关。修改和增补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二)已经生效的修改和增补,由国际局列入图形要素分类之中。修改和增补的通知在第七条所指的大会的定期刊物上公布。
第七条〔特别同盟的大会〕
(一)(1)特别同盟设一个由特别同盟各国组成的大会。
(2)特别同盟的每个国家的政府有一个代表出席大会,代表可以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其工作。
(3)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中的政府间组织可由一名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如经大会决定,并可出席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4)各代表团的费用,由派出国政府负担。
(二)(1)依第五条的规定,大会的职责如下:
1.讨论关于特别同盟的维持与发展的所有事项和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2.指导国际局对修订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
3.审查和批准总干事关于特别同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对有关特别同盟权限之内的事务给总干事必要的指示;
4.决定特别同盟的计划,通过其三年的预算,并批准其决算;
5.通过特别同盟的财务规则;
6.决定在图形要素分类正式文件上使用英文、法文以外的文字;
7.为达到特别同盟的目标,认为适当时,确定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任务;
8.按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那些非特别同盟成员国、那些政府间和国际的非政府间组织,应接纳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并参加委员会或工作组;
9.采取任何其他适当行动以推动特别同盟完成其目标;
10.执行在本协定中的其他适当的职能。
(2)关于对知识产权组织的其他同盟也有利害关系的事务,大会应在接到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通知以后作出决定。
-
图形商标也是商标图形侵权也是侵权
163人看过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中国加入)
311人看过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国加入)
394人看过
-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
56人看过
-
国际商标分类表有什么内容?
333人看过
-
法律对三维商标、立体图标如何规定
81人看过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
国际商标分类表有什么内容?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28国际商标分类表有什么内容? 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1按照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照1-45类的顺序排列。 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了本类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顺序号,以便查找。另外,每一类有一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
-
商标注册国际分类7类内容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7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
国际商标申请如何提交商标图样?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对商标图样,各国要求不一,有的要求提供5到10张,或10到20张。图样大小规定也不一,有的规定最大不得超过10厘米×10厘米,或7.5厘米×7.5厘米,最小的一般不要小于3厘米×3厘米。商标图样最好是制版印刷,有些国家不接受照片图样。印刷图样时,不要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R标记,因为这些文字和标记不能作为商标部分予以注册,只有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允许加注。
-
国际商标分类有多少类别,法律有哪些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3-10-21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商标分类表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关于国际商标分类有多少类别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商标注册中国际分类标准是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9截至2017年,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