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第一种计算方式:根据增值部分的公式,相应的增值部分可按下式求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即购房价格加上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这个公式的基本原理是这样的:房屋的购房价格和贷款总利息相加,恰好等于买房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便可得出他们在整个房产中所占据的比例。然后,用这个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即可得出需进行平分的财产金额,最后再减去过程中付出的还贷部分,就能得到我们最终关心的增值部分了。
其次,让我们来看第二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即购房价格加上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这种方法的原理大致相同:只需用夫妻的还贷部分除以房屋实际支付的总房款,就是购房价格加上已经还给银行的利息,再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那么便是他们想分割的财产额,再减去之前还的贷款部分,便可得到增值部分了。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与前一种计算方式的区别在于对于房屋总价款的理解。前者会把离婚时还欠银行的贷款利息也算作房屋的价值,但我们这里认为,这些未还清的利息实际上应该属于银行,而非房产本身的价值,因此不能将它们包含在房产价值里。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第三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用还贷本金除以房屋当时的购买价格,就可以得出夫妻还贷在房产购买价格中所占的比例,然后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就可以得出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这种计算方式只考虑到了房产的价值,并没有将银行的还贷部分纳入其中。
最后,我们来看看第四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这种方法的原理与前面几种类似,只是它在计算增值部分时,使用的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结婚时房屋的价值,而非仅仅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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