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在实践中,对同工同酬的具体含义有不同的认识。就实际情况而言,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被派遣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可以提供的硬性依据不足。根据这一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分配方式应纳入用人单位的报酬分配制度,为实现同工同酬提供制度保障。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和支付标准有一套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纳入这一管理制度,使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标准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制员工有相应的参考制度。同工同酬不要求用人单位不分情况向同一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完全相同的劳动报酬。在同一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合同制人还是被派遣工人,工资都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等组成。有些岗位还是计件岗位,需要根据工人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来确定工资。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工人的工资一般不会完全相同,有时甚至会有很大的差异,这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可以避免大锅饭现象。当然,这种差异不是基于工人身份的差异,而是充分尊重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工作贡献,符合劳动价值的一般规律。法律规定尊重这一规律,即强调被派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只要在同一岗位工作,做出相应的业绩和贡献,就应该没有区别地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例如,用人单位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每月200元的工龄工资,主要考虑劳动者对本单位发展的贡献,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规定获得200元的工龄工资。同样,被派遣劳动者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也应该获得这部分工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几年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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