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渝经组干[2008]22号
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经委党组会集体研究,现就我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假时间及待遇
1.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分别为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3条的(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按照渝人发〔2008〕61号文件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为此,我委将这部分名额按分管委领导所分管处室的人数比例进行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由分管主任审批,并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交组织干部处(人事处)备案,每年末统计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对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7.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8.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或调查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审批程序
1.委领导休假报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将休假审批表交组织干部处(人事处)备案;
2.处长(处室负责人)休假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将休假审批表送组织干部处(人事处)备案;
3.副处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休假报请处长(处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有关要求
1.各处室处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统筹安排,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保证每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各处室在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同时要保证处室工作正常开展,要始终保证处室至少有一名处长或副处长主持工作,其他工作人员不能因为休假而影响正常工作,要注意工作衔接,保证工作顺利推进。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单位的通讯联系,特别是处长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有急事能联系。
2.鉴于年终和年初时段工作任务较重,在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3.各处室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将休假天数如实反映在考勤表内,于次月的5日前送组织干部处(人事处),由组织干部处(人事处)汇总上报市人事局。
四、以上事项由组织干部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市经委领导干部休假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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