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38:22 416 人看过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文号:【沪医保〔2005〕49号】颁布日期:2005-4-12执行日期:2005-4-12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保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医保办:根据《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沪医保〔2005〕49号】

颁布日期:2005-4-12

执行日期:2005-4-12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保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医保办:

根据《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

从业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保”)缴费年限之间的折算(以下简称“折算缴费年限”),按以下规定计算:

㈠城保与个保的折算

1.由城保转为个保的,城保的缴费年限计为个保的折算缴费年限。

2.由个保转为城保的,城保的折算缴费年限为:个保某年的医疗保险缴费总额除以同年城保规定的缴费总额(缴费总额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11%计)。

㈡镇保与个保的折算

1.由个保转为镇保的,个保的缴费年限计为镇保的折算缴费年限。

2.由镇保转为个保的,个保的折算缴费年限为:镇保某年的医疗保险缴费总额除以同年个保规定的缴费总额(缴费总额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乘以8%计)。

二、关于缴费年限的衔接

从业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城保、个保、镇保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其相应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

三、医保待遇的确定

从业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㈠符合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同时符合城保、个保规定的,由本人选择城保或个保;只符合个保规定的,享受个保待遇。

㈡符合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个保、镇保规定的,由本人选择个保或镇保;只符合镇保规定的,享受镇保待遇。

四、其他

㈠本市原有参加过个保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7: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5〕12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现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问题。将渝府发〔2003〕87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内容调整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其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12月31日之间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一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确定。”二、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其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纳医疗保险
    2023-06-09
    486人看过
  • 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8〕6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退管办:?根据《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和《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企业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及其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凡在原全民所有制、市属集体所有制、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了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达到国家、省、市规定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二、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退休。?(一)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凭劳动手册、身份证、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二)区劳动局应对失业人员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进行审核。(三)区劳动局有关部门按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到市或区(失业前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所在区)
    2023-06-05
    378人看过
  • 威海市新农保衔接的相关问答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答:已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已领取的养老金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应按照新办法继续参保缴费,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可同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养老金合并计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因就业、户籍迁移等原因转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返乡人员,可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023-05-30
    177人看过
  • 大连市关于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劳发[2005]59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规范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二、纳入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大型医疗设备是指: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S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
    2023-06-09
    218人看过
  •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试行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市政府“三医联动”改革的要求,我局在听取专家意见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有关规定,现就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㈠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㈡人工关节置换治疗(包括全髋关节、股骨头、膝关节置换治疗)。二、基本条件㈠申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与市医保局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㈡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控制等管理要求,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相应诊疗设施独立开展工作,且取得一定诊疗效果;㈢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执业医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诊疗责任规范和操作制度,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㈣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价格政策,服务项目费用合理。三、材
    2023-06-09
    124人看过
  •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升级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和医保业务深入扩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三期工程建设安排,现决定6月23日至7月15日对上海市医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和医保业务深入扩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三期工程建设安排,现决定6月23日至7月15日对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系统升级工作,密切关注医保计算机系统运行状况,确保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就系统升级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本次系统升级技术涉及面广、难度高,为确保本次升级工作顺利实施,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㈠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1.各区县医
    2023-06-09
    130人看过
  •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市外调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一)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调入时应按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及视同缴费年限记录)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
    2023-06-07
    315人看过
  • 关于加强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为进一步加强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病情需要进行介入检查、治疗的,其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的5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检查治疗过程中使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中且市物价局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常用治疗性的一次性材料(包括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材料),其费用的6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各种医用生活性材料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三、单价100元以上的化验项目,按特种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需转往非本人定点医院就诊,需由定点医疗单位填报统一规格的转院单,并到所在区县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五、在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个人身份参加大病医疗
    2023-06-05
    55人看过
  • 关于做好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11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农垦局,驻冀中央企、事业有关单位: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根据这一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会[1999]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省劳动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劳[1994]87号、冀财综字[1994]11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为了实现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平衡过渡,保证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实施细则与原制度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帐原则(一)1999年12月31日
    2023-06-05
    146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管理,本市从1997年开始试行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制度。多年来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制度在工程建设监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监理人员的执业水平,实现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向国家监理工程师的平稳过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目前持有上海市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2005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二、为确保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即日起,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在本市重大建设工程中继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三、各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2005年7月1日起,凡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2023-06-07
    380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超常规发展,开发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也迅速加快。由此而带来的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特别是人员安置问题,矛盾也日益增多。为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现就过去本市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政策与新办法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5000元养老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将1993年10月市政府决定的每人每月30元的补贴办法,改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筹集调剂经费,按人均3500元的标准,由国土部门交由人民保险公司,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有员转办退养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储蓄养老保险。本金归已,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逐月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调剂经费中,人均3000元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筹解决,人均500元及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一解决。二、对按照重府发〔1982〕122
    2023-06-10
    483人看过
  •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温馨提示
    开发区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1号)以及《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津社保征〔2010〕22号)的业务经办要求。为做好开发区内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基本问题,现就开发区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温馨提示如下:一、医疗保险异地转出:①参保职工向开发区离职单位提出异地转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②参保单位审核后下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填写;③由参保单位经办员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户口簿首页及本页复印件,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登记科开具《参保凭证;④《参保凭证中有个人帐户的,由单位
    2023-05-29
    62人看过
  • 关于上海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批复》(沪府[2003]57号),现就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本市工伤认定适用的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区县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三、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四、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2023-06-10
    110人看过
  • 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淄政办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7号)作如下补充:一、2005年3月31日前,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淄政办发〔200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施行;2005年4月1日后,一并施行下列补充条款: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包括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根据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3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不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
    2023-06-09
    14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25
      参保人员在跨统一地区流动之前,参保人员或其所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移地)经营机构中止参保手续,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发行参保证(合)证明。转移地经营机构应验证参保人在当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计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发行参保证明书的未付参保人员,通知未付情况,注意及时偿还。转移地的经营机构必须保留保险信息,准备检查。投保人丢失投保(合)证明书,转出地经营机构应补
    • 关于跨地区转移关系续接的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2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 想知道有关于医疗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 一、申请人提供资料:、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 有关2016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6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什么转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8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够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和个人账户的余额。参保人从统筹地区外调入南宁市参保单位就业,并随新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