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犯罪的证据是不向举报人调查,刑事案件的文件只向事务员、律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从人民检察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录、复印案件的文件。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刑事案件中不合法的证据资料包括:1、作证主体不合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收集证据。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的证据。2、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3、表达形式不合法。证据有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证书,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如何理解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如何理解
1、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是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二、具体证据三性规定是什么
具体证据三性规定如下: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等,各类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总结。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3、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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