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43:01 120 人看过

羊山新区成立以来,基础设施建设得以飞速发展,羊山大道、中心大道、中环路、北环路构成了新区框架,为新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新城的开发建设提供了良好环境。新区起步阶段成绩有目共睹,但随着广大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而生产、生活安置相对滞后,引起了群众不满,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稳定,由于政府的承诺一时难以兑观,部分群众开始赴办事处、新区、市、省、北京反映情况。这些不和谐的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征地拆迁后群众的希望和要求未能达到;一方面也提示我们在新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不能因为征地拆迁生活水平下降。要在发展的基础上来认识新区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因此,要加快安置步伐,解决群众不满情绪,消化不稳定因素,促进新区和谐发展。

安置多元化不走一步棋。自羊山大道、中心大道拉开新区建设以来,共征用集体土地上万亩,拆迁房屋近千户,但安置工作节奏慢,简单的临时过渡解决不了生活、生产问题,因此群众产生不满情绪。笔者认为,安置工作要依靠组织,依靠基层,多措并举,临时安置、小区安置、过渡安置多元化,在城市建设初期,面临的问题很多,如基础建设投入大,而财政相对投入少,这样只能量力而行,尽量减少损失,找出安置捷径。如在集体土地上划地安置,使农民享受宅基地面积;在统一规划、统一模式、三通一平的基础上自筹自建、条件成熟的进入城市小区拆一补一;过渡安置补偿要及时兑现,这样使群众有选择的余地。前段时间去光山、固始,他们的安置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他们的征地拆迁价格并不高,但他们的安置形式多样化,划地安置、联建安置、小区安置、货币安置、门面安置,安置后遗症相对较少,群众也乐意接受适合自己的安置。如单纯地要求,高标准地进入城市安置小区,抛弃了其他方面,势必造成条件成熟的要上,不成熟的也要上的局面,这样就不能很好地化解拆迁安置矛盾。同时生活安置也是群众最担心的事情,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心态更加复杂,半失地农民也非常紧张,由于他们对新区建设速度、发展快慢、提供就业的时间、空间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加之对失地后安置政策的模糊化,也是产生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所以政府一要引导群众找市场,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和就业平台;二要启动市场给群众,让他们从农民转变为市民有转型的空间;三要加大政府的倾斜力度,从组织领导到策划到岗到位,彻底消除无地后无事可做的思想因素,只有妥善地解决好失地拆迁后的生产、生活问题,才能有效地解除安置滞后问题,这需要在决策时高度重视,高度集中地解决这一难题。

在积极稳妥地解决安置的基础上,要充分提升基层组织的能动作用。征地拆迁建设不仅要改变城市面貌,同时也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打好社区基础,保证再生财源,建好社区平台,如果新城中有一个无经济基础的社区、贫穷的社区,就不可能很好地提供社区服务。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把社区建好,扶持好,使基层号召有力,执政有力,影响有力,解决社区群体中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矛盾在基层解决,问题在基层消化,是基层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在新区的开发建设中,要给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土地,帮助他们建设一定规模的市场,使他们发展有舞台,发展有空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的发展问题,才能发挥基层的能动作用,才能使他们在群众中有威信,群众才相信基层社区,社区才能有效地解决不安定因素,化解不稳定因素,才能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从而解决一些上面不能解决,而基层又能解决的问题,达到矛盾和问题在基层消化,有效地推进新区的和谐发展。

做好稳定工作是新区发展的前提。持续发展是新区发展的条件和要求,新区各级组织要在发展的过程中认真解决好征地拆迁后的农民安置问题,认真解决好失地农民的转型就业问题,认真解决好由村级组织到社区组织的过渡问题。全力打造社区平台,提供良好的社区服务,新区才可能稳定、持续、和谐地发展,这就要求在新区的开发建设中充分考虑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切实解决在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从而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首先要解决发展的长期性问题,不能急功近利;其次要解决发展的现实性问题,不能回避问题和矛盾,有什么解决什么,主动地消化它;再次要解决发展的连续性问题,要扶持、培育基础财源,基层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能动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促进新区的稳定发展。

(作者系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主任)

关于公安执法监督的思考

我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措施、深化执法问题治理,出现了执法质量稳步提高、民警违法违纪数量连续三年下降的良好势头,有力地促进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

从我省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看,目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主要执法活动的规范制度基本建立,并有相应的监督措施。但与把所有执法活动都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缺位、不到位、不落实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执法监督的合力尚需强化。二是监督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客观上表现为监督工作三重三轻,即重具体执法行为轻执法决策行为,重作为行为轻不作为行为,重办案行为轻管理行为,执法监督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甚至盲区。三是执法管理监督制度不落实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实践中,许多执法制度和监督措施并没有完全得到实施,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必须贯彻周永康部长在二十公上提出的建立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把执法监督贯彻于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要求,按照端正监督思想、整合监督力量、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为民的思路,来研究解决强化执法监督中的问题。

(一)强化监督意识,端正监督思想。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警察权力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赋予的,最终要为民服务。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权力与监督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如果没有了义务、责任和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本位、公共权力私化,背离行使执法权的宗旨,从而丧失权力的基础。因此,我们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四个监督观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甚至保护腐败;在公安机关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也没有不受监督的民警;公安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监督也是一种保护,是有效预防违法违纪和执法腐败,避免民警犯错误的关键),逐步使开展监督与接受监督成为广大民警的自觉行动。其次,要摆正监督工作的位置。监督工作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工作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监督工作必须与执法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第三,要确立通过监督不断揭露矛盾、在解决问题中求发展的思想。监督出效益。实践表明,敢于正视问题,勇于揭露矛盾是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赢得主动的前提,也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一环;矛盾揭露得越深刻,问题就可能解决得越彻底;矛盾揭露得越及时,就越能赢得工作的主动权。

(二)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已初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工作格局。执法监督工作也应当引入这样的机制。一是确立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纪委作为党的一级组织,在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上更具权威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执法形势,推进执法监督工作。领导体制上要相对统一,确立督察长主管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方式。进一步理顺内部监督关系,完善纪检监察以人为主、法制部门以事为主、信访部门以信访投诉为主、审计部门以涉法财物为主、督察部门以现场执法为主的监督职责和工作模式,有效解决监督职责不清、工作内容交叉、监督对象疏漏、综合效能不佳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度。在工作制度上,要利用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委员会、反腐倡廉联席会议、纪委委员会议等组织形式,将执法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定期研究执法状况,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协调解决执法监督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需要查处的执法违法案件、过错责任追究问题。三是落实公安部提出的基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合署办公规定,解决基层监督部门人员不多、力量分散问题,努力达到既充分发挥各自监督职能作用又有效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

(三)强化监督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目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措施较多,要有效发挥监督效能,关键是按照统一、规范、严密、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一是把落实执法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执法责任制,重点在于落实责任、严格考评、兑现奖惩,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结合上,主要是把具体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领导、执法部门和民警,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确保执法责任的落实、执法目标的实现。二是健全规范执法与监督的制度。执法制度的建设,要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重点,重在消除执法上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突出操作性,堵塞制度上的漏洞。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狠抓制度的落实、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制度发挥作用。在执法监督措施上,要加强对执法决策的监督,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策的专家论证、法律审核、现场督察制度,强化层级监督,有效预防和纠正决策上的失误和偏差。三是积极运用科技增强执法监督的效果。要运用网络设备建立起执法管理系统,即办理案件、证照许可,一律实行网上受理、审核审批、开具法律文书,使执法行为在公安内部全面公开,接受全过程监督。对候问室、审讯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实行实时录像监控制度,并进行网络化,方便监督。逐步做到对基本执法行为,监督部门可以在网上直接开展执法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公安门户网站上,开通网上投诉、举报渠道,全部公开涉及公民权益的公安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条件、时限等规定,方便群众查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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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面及住房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4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
    • 北京征地拆迁树木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是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25
      拆迁树木首先请林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对树木评估的价值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