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能否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成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涉及自己债权或债务的离婚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就离婚案件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债权或债务案件一并审理,夫妻双方就债权的享有或债务的承担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作出判决;协议不成时,在离婚判决中只需说明共同债权共同享有或债务共同承担,并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和第三人另行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以避免离婚案件的久拖不决。当然,法院也可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仅就债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还是一方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如果确系共同债权债务,则直接阐明共同债权或债务共同享有或承担,至于如何享有或承担,由谁享有或承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更不必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是指第三人因财产权益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和夫妻一方处理财产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一、债权人与夫妻财产纠纷谁来举证
1、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为了保护第三者的交易安全,在国外,夫妻财产约定,一般都要公示。其公示程序主要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公证机构公示和律师见证三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因而,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对此,应当由谁来证明第三人知道,即夫妻一方因对外债务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我们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处理夫妻重要财产,就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另一方有权针对第三人主张该财产处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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