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借款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1:02:58 312 人看过

在一般贷款关系中,法律对贷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限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此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不能成为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除非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就借款人的主要资格而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不是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用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这些人员和组织不能向相应的商业银行借款。

分公司是否能作为借款主体

一、分公司能否作为借款主体

分公司不能作为借款主体。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签订生产经营以及借款合同等。

二、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

6、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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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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