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08:35:23 138 人看过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什么叫要约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二、哪些情况会导致要约失效呀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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