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 危害公共安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1:43:00 398 人看过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时即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驶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对于这个问题法院有了较为明确的标准。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死刑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死刑,犯此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二)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四)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三、抢司机方向盘属于什么罪

乘客抢夺大客车方向盘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关系到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严重危害了车上数十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大客车、公交车上抢方向盘的行为之外,日常生活中夫妻开车发生争吵,一方情急之时失去理性抢方向盘的行为,致使车辆到处乱窜,危害到公共安全,也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严重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犯罪。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罪作为危险犯不存在未遂,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不存在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亦即是说,在公交车上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或者抢其方向盘等行为,会让司机无法正常控制车辆,它不仅会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还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导致撞车、撞人事故。所以,行为人不论以何目的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都应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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