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怎么进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8:33:29 394 人看过

通过及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以及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合法性,也要在自己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

1、要及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不但要能动的发现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同时也要明确合法的证据,不能被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所迷惑,而把合法证据给排除掉,这样,所以在做审查报告时,无论是举证计划、还是质证方案都应考虑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因素。只有两手准备才能两不误,即达到实体上的公正,也达到程序上的公正。

所以办案时一要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二要注意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证据;三要注意固定提审、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证据;四要注意固定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新刑诉法规定必须录音或者录像。在侦查实践中,对于拒不配合侦查以及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人员,每次讯问时也应尽可能的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五要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向律师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证据到位。

2、既要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合法性,也要在自己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要规范制作和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

要注意把握审讯策略,不能超越法律和规定的界限,绝对不能进行指供、诱供,更不能暴力威胁取证,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同时应不断提高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水平,保证记录过程的完整性,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其他证据(诸如亲笔供词等)固定重要言词证据。

于此,对侦查机关、对公诉部门的正反两方面双重把握才能不断达致新刑诉法的要求,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

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等的审查,只有证据材料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才可以对其进行审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证明材料出现违法情形的,该证明材料是不能使用的。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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