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湖口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8月23日
湖口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县城区环境卫生,妥善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共同营造舒适、整洁、干净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照国务院101号令和省政府36号令,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应做到生活垃圾自产自收集,一律实行垃圾袋装化,并扎紧袋口,防止垃圾投放之后自动遗散。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二、居民处置生活垃圾每天仅限一次,时间在每天18:00-21:00之内完成,并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收集容器内投放。
三、居民区内的生活垃圾由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派员收集和代运,并限每天10:00之前完成。居民应每月按规定标准交纳垃圾代运和垃圾处置服务费。
四、临街门店应做到自产自清自收集,处置垃圾每天仅限两次,并由责任路段上的环卫工人统一收集代运两次。时间限在中午13:00-14:30一次,晚上18:00-19:00一次。且应每月按规定标准交纳垃圾代运和垃圾处置服务费。
五、居民和门店业主处置垃圾应严格做到“五不准”,即:
1、不准向垃圾收集容器内抛弃动物尸体;
2、不准向垃圾收集容器抛弃倾倒建筑材料、渣土和废弃品;
3、不准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4、不准向城镇水域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5、不准向街道两侧直接倾倒垃圾,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
六、居民和门店业主室内改造,装饰产生的渣土或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应主动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按其指定的地点倾倒处理。在自运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委托其代运并按规定标准付费。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内居民和商店的垃圾收集,代运费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收集的垃圾必须集中运到垃圾场处置,并按规定标准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置服务费。不能自运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垃圾代运服务费。
八、违反本制度管理要求,将依照省政府36号令规定的标准由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处罚。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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