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权充分履行的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22:17 252 人看过

1、如何理解土地权属全覆盖原则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国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条例》,对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等作了详细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技术手段和标准。根据《意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应当覆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不得遗漏。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种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每一个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针对现实中“村组化”和“撤村建房”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意见》明确规定,“村组化”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所有权仍应确认为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村并”后发生变化,并得到广大村民认可的,在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变更的主体确定,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上注明原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理的,原则上保持原土地所有权;依法调整的,原则上保持原土地所有权,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属,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拆村建房”后未被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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