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含义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前提
领导干部在掌权、用权的过程中出了问题,发生了失误,甚至违法犯罪,一个共同原因是权力观不正确。大量的案例、大量的实证材料都证明了这一点:思想观念上的错误,必然导致行为上的滑坡,立场和态度发生偏差。在用权、掌权的行为上就会“出轨”,这是必然的。主观上出问题,客观上就会有偏差;主观上出了轨,客观上就会越线,因此,防止偏差、防止“出轨”,就要在思想上、观念上筑牢堤坝,打一个防火墙,也就是要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是重要前提。
对每一位领导干部而言,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党和人民授予了你多大的权力,你就有多大的责任。因此,领导干部应把权力当作是一种对人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正确地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造福人民,回报社会。
用制度制约权力运行是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保证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不少领导干部中,权力私有化的问题还非常严重。有的同志一旦走上领导岗位,手中有了权力,就错误地把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物品。
领导干部必须立党为公、公正用权。为民用权还是为己用权,是检验和衡量领导干部对党忠诚与否的试金石。从当前情况看,领导干部在权力运用上有四种倾向值得注意:权力私有化、权力功利化、权力人情化、权力本位化。这些现象尽管是个别的,但危害相当严重。
领导干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这种责任既体现为关注人民群众的思与虑,又体现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欲与求;既体现为倾听人民群众的诉与呼,又体现为解决人民群众的苦与难。
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是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的根本
当前,少数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不规范,随意化现象还有一定表现。有的凭主观愿望办事,想当然,不经过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不顾实际情况和现实可能,盲目决策;有的从个人好恶、情绪出发,想一出是一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给权力蒙上浓厚的个性化色彩。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搞暗箱操作,该全体讨论的问题只有部分人参与,该多数人研究的问题少数人说了算,该集体决定的事项由个人拍板。再如,不讲程序,不讲规则,该请求的不请求,该汇报的不汇报,该传达的不传达;该研究的不研究,该部署的不部署,该检查的不检查。这些现象亟待改变。
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一定要时刻牢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领导干部用权制度,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要有公正用权、勤政为民的真诚和良知,始终做到心正、眼正、身正,慎独、慎微、慎初,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住自己,自觉践行党的宗旨。
依法监督是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手段
对权力决不能缺乏必要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所必须达到的效果。如果说治标是打老虎、拍苍蝇,那么治本就是构建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打造权力的制度笼子,让行使权力者永远都在各方注视下工作。
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成为服务于民的利器,运用得不好,就会变为循私利己的载体。法国启蒙思想家**斯鸠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论权力多大,地位多高,都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以及法律、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守纪守法。领导干部应真诚地欢迎监督,主动听取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当前,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很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实行政务公开。凡是需要公开而又有条件公开的政务和事务,都要尽可能公开。这样才能减少“暗箱操作”,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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