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伤残、死亡如何享受保险待遇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由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以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实践中不再适用。这样,出现了许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职工经抢救后致全残,不再比照工伤认定的情况,职工由于得不到相应的保险待遇,生活、医疗陷入窘境。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致死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内”这是视同工伤认定的硬性规定。而事实上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很多发病职工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这样更多因“抢救超过48小时”的患病职工,被认定不属于视同工伤。在研究工伤维权的同时,总结如下非工伤情形下,主张自己的哪些权益。根据一些相关的规定,待遇项目主要为医疗保险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经济补助金、医疗补助费。
第一种情况,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有以下待遇项目
1、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如果劳动者没有为劳动者缴纳,那么就应当承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25%赔偿费用。依据是《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可见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受到的医疗保险损伤是要由单位承担的。
2、丧葬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于2000年发布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3、一次性救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乙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河北省劳动厅1997年7月9日发布冀劳办【1997】22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规定:“一次性救济费的基数由按本人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离退休人员救济费基数按本人死亡之时基本离退休金。”
那么我们首先看看供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45条规定:“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员供给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冀劳办[1994]221号),对双职工共同抚养子女的,其中一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对其子女的救济费可采取由夫妇双方各分担1/2的办法处理,即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各负担1/2,两个的各负担一个。
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详细的规定了具体如何确定一次性救济费的数额。《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简单的说也就是供养一个人救济费为六个月的工资;供养二人救济费为九个月的工资;供养三人及以上救济费为十二个月的工资。
第二种情况,对于因病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助金、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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