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救济范围仍待扩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6:25 293 人看过

一度被法学界专家认定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的《国家赔偿法》,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修改后的新《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2011年1月20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对外公布。取消确认程序、不再以违法为前提、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强化赔偿监督、畅通支付渠道、取消赔偿上限,一系列亮点让人们看到了修改后的新法所显示出的诚意。

旧法赔偿微乎其微

正当人们讨论着天价过路费的当事人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时,原广东体彩中心主任麦良,因被控玩忽职守致国家损失2775万元,被关押19个月,历经一审、重审、二审,最后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脱罪后的麦良不久前申请国家赔偿1100万元,再次引发全社会对《国家赔偿法》的关注。此前,蒙冤11年的湖北农民佘祥林,其被释放后曾提出385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最终只获赔70万元。同样蒙冤11年的河南农民赵作海,最终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组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我国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给予赔偿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一半还不到。

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我们这样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很不正常,说明全国有不少冤假错案没有通过国家赔偿法来解决。北京翔实律师所主任郭永昌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然而,十余年过去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部法律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甚至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指出,当前,《国家赔偿法》在认识上和制度上存在两个误区,即将国家赔偿等同于国家机关赔偿,把对公民的救济法看作对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法。这就使得在现实中,许多行政、司法机关把赔偿行为与机关应承担的责任紧紧连在一起,尤其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辅助制度面前,不少有理由、有能力作出赔偿的单位,不得不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为了让自己免遭民众的质疑、上级的盘查,宁愿采取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的策略。马怀德说,正是这两个误区,直接导致了百姓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

记者了解到,国家赔偿的标准过低最为民众所诟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都无从谈起。2001年陕西咸阳发生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少女麻旦旦无故被称为妓女并失去两天人身自由,澄清事实后,赔偿义务机关泾阳县公安局仅按当地日平均工资,向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举国哗然。虽然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提高到每天99元,但对每一个遭受身心摧残的具体受害人而言,这一数字仍然是微乎其微的。

新法仍存模糊地带

此次公布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呈现出不少亮点,如修改了归罪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提高了赔付标准等。例如,旧法中的国家赔偿程序性规定内容偏少,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新法中新增的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等规定,能够积极推动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但是,新法虽然扩大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损,以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错判,仍然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救济范围之外。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具有训诫和矫正功能,因此,对于政府的不作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应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郭永昌律师表示,以三鹿奶粉案为例,如果三鹿集团无力向受害者支付赔偿,受害者家属应该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国家赔偿。这样,国家赔偿就能起到一种补偿性的作用。

业内专家还注意到,在刚公布的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此前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对责任人追偿的具体标准,而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删除了具体标准,仅笼统地规定可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法律法规的任何一项条文都应当不造成歧义,类似有关部门的规定将让任何人都找不到北,等于钻进了迷魂阵,让真正的责任者逍遥法外。业内专家指出,如果国家赔偿之后,责任人不作出相应的赔偿,仅仅让国家和纳税人进行赔偿,不仅不合情理,也无法对错案和冤案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另外,要想让新国家赔偿法的利好落地,就得同时修改该法的赔偿程序,改变司法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总裁判的尴尬现状。正如专家所提议,不妨考虑将统一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机构独立出来,可以在政府或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受理中心或国家赔偿申请中心,类似政务大厅一样,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一站式解决,既可简化申赔门槛,防止权力干扰,也能避免久拖不赔等现象的出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8: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训诫相关文章
  • 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列起来,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来看待,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λ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该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ˆ有作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λ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Υ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从《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难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原劳动部发布的《Υ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λ在解除劳动合同
    2023-04-22
    61人看过
  • 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大
    刑事赔偿范围
    关键词:刑事赔偿范围危险责任公民虚假供述权救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初步确认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宪法权利,这对于消除封建特权思想的毒害,调整官民关系,监督和制约依法行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充分救济,需要及时调整。笔者拟从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对赔偿范围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首先,以危险责任代替非法责任,作为假逮捕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获得国家赔偿。作为一般规则,本条适用于刑事赔偿中对无辜者错误羁押逮捕的归责,即无辜逮捕必须以“违法”为前提才能产生国家赔偿,但实践中存在无辜逮捕不违法的情况。这必须从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条件着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羁押的适用条件:(一)预备犯罪。犯
    2023-05-31
    321人看过
  • 如何扩大赔偿标准的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水平的逐步提高,因此有不少学者建议,目前应该考虑采用补偿性原则来制定赔偿标准,即按照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在一定条件下考虑精神损害赔偿。(一)增加人身权中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受损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民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民事赔偿,相应地,在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同样有权取得行政赔偿,亦应作为国家赔偿标准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权利救济,这也符合法的统一性的内在要求。(二)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还应有限度地赔偿间接损失行政赔偿
    2023-04-24
    332人看过
  • 济宁市生育保险范围扩大
    济宁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政策《通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12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女职工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住院引产医疗费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于参保女职工入院当日进行联网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住院引产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职工收取政策范围内的任何费用。此外,定点医疗机构需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个月住院引产女职工的生育证、卫计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相关费用。山东济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扩大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将产前血清学筛查费用全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并规范了职工生育保险产前筛查费用结算具体标
    2023-05-10
    104人看过
  • 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
    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一章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
    2023-05-01
    348人看过
  • 国家赔偿的范围
    没收财产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
    2023-06-06
    30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训诫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的范围应扩大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主要根据有:一是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一样,可能违法,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9]对此,应当说在理论上没有什么疑问;二是抽象行为的现行监督与责任机制中,没有赔偿责任,只有其他监督制约手段,如撤销、责令纠正等。这些手段只能解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效力问题,不能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弥补问题,始终是一个明显的缺陷、不足;三是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或者是违宪审查制度中,都有抽象行为的损
    • 国家赔偿的范围应扩大的相关建议是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9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主要根据有:一是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一样,可能违法,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9]对此,应当说在理论上没有什么疑问;二是抽象行为的现行监督与责任机制中,没有赔偿责任,只有其他监督制约手段,如撤销、责令纠正等。这些手段只能解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效力问题,不能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弥补问题,始终是一个明显的缺陷、不足;三是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或者是违宪审查制度中,都有抽象行为的损
    • 国家规定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关于大病医疗救助问题。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包括:①城乡低保对象;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③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④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
    • 受案范围扩大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7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扩大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为此,新法扩大了受案范围,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 国家赔偿范围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1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