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21:35:16 323 人看过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依其职能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卫生技术人员,他们在医疗机构内直接从事卫生保健任务,是完成医疗任务的基本力量;二是工程技术人员,他们的基本任务是对医疗机构的建筑、装备、设施进行规划、选择、维修、监视和研制,以保证医疗机构中各种现代化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工勤人员,即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各项后勤服务的人员,如炊事员、清洁工等;四是行政管理人员。从职责角度分析,第一类卫生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直接担负着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第二类工程技术人员,不从事诊疗护理工作,其职责在于通过各种工程技术活动,保证医疗装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类工勤人员,不从事诊疗护理工作,其职责在于为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就医环境。第四类行政管理人员,因职务的不同,而肩负不同的职责。如:实行院长负责制后,院长是医疗机构的最高行政管理人员。其职责有:(1)对本单位的行政、业务、总务工作享有最高决策权、指挥权,并应对决策的实施和效果承担责任。(2)对本单位的行政、业务拥有统一管理权。在坚持以医疗卫生服务为中心工作的前提下,有权统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工作计划,决定业务的内容和方式,推行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各种管理制度。(3)对本单位的人、财、物和仪器设备享有统一调配权,可以决定本单位人员的招聘和解聘,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决定他们的工资升降和奖惩,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决定本单位财务收入的支配使用。(4)必须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提案和质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或解释意见。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搞好对本单位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管理。业务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好本单位的医疗、护理、医技等科室的工作。其职责有:(1)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具体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章的进行纠正和惩罚,或报告院长处理。(2)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各科室的业务开展情况,必要时亲自参加会诊、抢救工作。(3)负责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4)负责组织医药院校的临床教学实习工作和挂钩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5)负责落实、检查本单位所担负的社会预防保健任务,组织和检查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行政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管理本单位的行政、财务、总务工作。其职责为:(1)负责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各项行政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2)负责督促财务、总务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医疗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3)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4)负责审查预、决算,掌握财务收入开支、基建、维修以及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5)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6)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工作。(7)负责督促检查全院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工作。等等。综上,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职责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四类:第一,仅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直接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职责。如:卫生技术人员。第二,仅从事管理或其他技术、劳务,而不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不直接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义务,其职责在于为直接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人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及环境条件,如:医院的行政副院长、财务科长、总务科长、统计人员、图书管理人员、炊事员、清洁工等。第三,不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但直接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义务,如:救护车司机等。第四,既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直接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义务,又负有诸如管理等职责,如:医院的业务副院长,既可以参加会诊、抢救等工作,又有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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