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无法收回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8:13:59 282 人看过

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反思“其他行政处罚”存在的合理性

当我们在前面消耗较大的篇幅用以解决有关如何准确认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诸多问题而且接近于达到这一“目标”时,我们忽然对这一“命题”本身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凡是存在的都是必然的,但凡是存在的并非都是合理的。[47]“其他行政处罚”也是如此。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列为七种,即(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行政处罚,而且由此出现了“其他行政处罚”这一特殊的种类。单从《行政处罚法》第8条本身的规定来看,“其他行政处罚”的存在无可置疑。因为“其他行政处罚”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

第一,由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是以处罚行为的“名称形式”而不是行为功能或所涉客体为标准,这样,只有被称作“警告”的处罚才会被纳入第(1)类处罚,与其接近的“通报批评”、“训诫”等具有与“警告”相同或雷同的处罚行为就没法“落户”;同样,也只有被称作“罚款”的处罚才会被列入第(2)类处罚,如果我们一旦将“罚款”改名为“罚钱”,这虽然也达到了同样的处罚效果,但却不能因此被纳入第(2)类行政处罚。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行政处罚因在形式称呼上与《行政处罚法》第8条所列的前6种处罚不同而被排斥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外,而“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就为这些没有“户口”的行政处罚设立了一种同样属于行政处罚的“户口”。

第二,由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其他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制为“法律、行政法规”,这就不用担心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立法者们”滥用“其他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因为地方性法规、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不具有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权力。

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其他行政处罚”的“合理存在”却导致了其他“不合理”的结果:首先,正因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行政处罚的分类采用严格的“名称形式”标准,导致大量处罚只要与6种“本处罚”的名称不同就不能被列入“本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其他行政处罚”,结果导致“其他行政处罚”远远多于“本行政处罚”之“尾大不调”现象。[48]其次,由于“其他行政处罚”远远多于“本行政处罚”,而对前者的认定又远远难于后者[49],这样就在总体上给准确认定“行政处罚”带来了困难。

正当我们考量我国“其他行政处罚”存在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之际,我们已意外地发现:“其他行政处罚”的存在,特别是“其他行政处罚”的存在量远大于“本行政处罚”之现状,主要由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划分标准所决定。换句话说,正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划分标准采用纯粹的“名称形式”,这不仅导致了“其他行政处罚”的存在,而且是大量存在。

我们必须明白,《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划分标准,即“名称形式”标准,并不是唯一可选择的标准,更不是理想而科学的标准。因为,由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行政处罚的分类是以名称形式为标准,这样就使相同功能不同名称的处罚不能作为同一类处罚对待,从而使分类失去了原有的法律价值,即无法使法律对不同的处罚作不同的调整。[50]至少应当说,在正规的“行政处罚”之外存在大量的“其他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特别是行政处罚的分类制度不成熟的表现。

所以,我们主张,未来的行政立法,应当取消,至少限制“其他行政处罚”制度的存在。具体的做法是:

第一,按行政处罚的具体功能,而不是形式名称,进行分类。可将行政处罚列为(1)精神罚、(2)资格罚、(3)财产罚、(4)行为罚和(5)人身罚等五类。这一划分标准,必然能够穷尽所有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处罚形式。因为,它可将所有使违法者承受精神上的不利后果的制裁行为一概视为“精神罚”,如警告、通报批评、训诫等;其他种类以此类推。

第二,放开处罚形式,但要严格控制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我们未来的立法要把控制重点落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上,而不是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形式”上。只要对处罚权的设定有所限制,形式相对放开也不会出问题。例如,我们只要规定“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就无需担心“人身罚”形式会被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滥用,因为整个《行政处罚法》本身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1]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我国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有人士作过统计,认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20种之多(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33页)。如果这一统计准确,那么在今天,“其他行政处罚”也该有120种之多。因为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除掉6种处罚,剩下的就是“其他行政处罚”。

[3]这里的资料来自于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生陈林林的统计。

[4](德)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页。

[5]《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由国务院于1990年7月29日颁布。

[8]由国务院于1999年5月23日颁布。

[9]有的法规不设“罚则”或“法律责任”之类的章目。

[10]在这里,探讨“行政处罚”标准与探讨“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是同一个问题。

[11]司法机关是实施行政制裁的主要主体,这恰恰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处罚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同的一大特点。

[12]我们在英美国家的行政法教科书中,想找到有关“行政制裁”的专门章节会是一种徒劳。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制裁被作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形式“裁决”(Adjdication)所包含;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制裁”,则被司法审查制度(JdicialReview)所溶解。

[13]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TheAdministrativeProcedreAct,简称APA)于1945年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1946年6月11日由杜鲁门总统签署公布生效。该法于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篇。1978年,美国国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作过修订。

[14]这是按美国法典的统一编号。

[15]原文是:“sanction”incldesthewholeorapartofanagency——(A)prohibition,reqirement,limitationorotherconditionaffectingthefreedomofaperson;(B)withholdingofrelief;(C)impositionofpenaltyorfine;(D)destrction,taking,seizre,orwithholdingofproperty;(E)assessmentofdamages,reimbrsement,restittion,compensation,costs,charges,orfees;(F)reqirement,revocation,orsspensionofalicense;or(G)takingothercomplsoryorrestrictiveaction“。

[16]See:J.A.G.GriffithandH.Street,PrinciplesofAdministrativeLaw,London:SirIssacPitmanSons,Ltd.,

1952、LoisL.Jaffe,JdicialControlofAdministrativeAction,Boston:Little,BrownCo.,

1965、

[17]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德国于1952年就制定了《违反秩序罚法》(1952年1月2日由联邦议会制定并通过。此法后经几次修改,最新的修正案于1992年7月15日通过);奥地利早在1925年就制定了《行政罚法》(Verwaltngsstrafgesetz-VStG),1950年5月23日由奥地利联邦公报第172号修订重新颁布。

[18](日)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上,第170页,昭和四十二年。转引于(台)张剑寒等:《行政制裁制度》,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79年,p.

195、

[19](台)洪家殷:《第十四章:行政制裁》,载(台)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825页。

[20]同前注。另参见(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第423页(1991);(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281页(1997)。

[21]中国台湾地区迄今尚无单一的“行政罚法”,因此其处罚的手段,由各种分散的“法令”所规定。据他们统计,中国台湾地区的处罚手段共分九类162种。见(台)张剑寒等:《行政制裁制度》,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79年,第5-8页。

[2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99页;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二版,第289页;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版,第185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49页;冯军著:《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2-36页。

[23]由于“其他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其他行政处罚”与“周边行为”之间的界线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与“其他行为”之间的界线。

[24]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25]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26]该条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

[27]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8]对行政行为区分“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起始于德国的公法理论。可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489页;科伦布茨高级行政法院:NVwZ,1986年,第762页。

[29]《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0]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1]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32]该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3]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3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5]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

[36]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37]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8]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9]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35页。

[40]见黄杰主编:《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析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第1版,第25页。

[41]见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231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222页;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56页,等等。

[42]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年。

[43]中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性,并主张在不远的将来取消这一制度。参见胡卫列:《劳动教养制度应予废除》,载《行政法学研究》(京)2002年第1期;宋炉安:《劳动教养应予废除》,载《行政法学研究》(京)1996年第2期;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专号,《中外法学》(京)2001年第6期。作者也赞同这一主张。

[44]这里的“规定”,从《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意义上说,实际上系指“设定”。

[4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制定发布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网站所有者使用注册网站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的;(二)对注册网站名称不进行年度检验的;(三)注册网站连续一年不进行实际运营的。”

[46]如作出确认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类的裁定或判决。

[47]德国哲学家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WihelmFriedrichHegel,1770-1832)在其1821年的《法哲学原理》(GrndlinienderPhilosophieRechts)提出一个命题,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合乎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事后有人将这一命题演变为:凡是存在的都是必然的,凡是必然的都是合理的。

[48]据有关人士统计,我国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当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就有120种之多。由此可以推论,当“本行政处罚”只有6种时,“其他行政处罚”就有114种之多。(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33页)

[49]由于“本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6种,而且名称又由《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文标定,所以对其认定相对容易。但“其他行政处罚”从种类到名称,《行政处罚法》均无明定,有赖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中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时又大多没有明文表明“处罚”字样。更有甚者,在个别情况下,被表明“处罚”的行为恰恰不具有处罚的功能;而不表明“处罚”者,又可能正是“其他行政处罚”(见本文第二题和第三题)。所以,对“其他行政处罚”的认定远比对“本行政处罚”的认定费力。

[50]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均无权设定。

中国公法网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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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法对无照经营的怎么样处理行政处罚法对无照经营的处理标准是:1.行为人无照经营的,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2.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二、无照经营的行为有哪些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
    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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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法院有无行政处罚权
    法院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权。行政管理权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所以法院不享有行政处罚权。如果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应由劳动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在案件审理中,如果法院发现了有违法情形,而劳动主管部门未发现的,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但处理不处理的决定权还在行政机关。审判是涉及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涉及到行政处罚,这是国家为了防止法院越权的一项措施。法院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对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除了发出司法建议,一般不能主动进行其他干涉。一、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三类:(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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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法几年就无效
    行政处罚决定
    2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二、行政处罚应该按照什么原则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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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收集证据难以取得怎么办
    一、行政处罚收集证据难以取得怎么办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行政处罚收集证据要求行政处罚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如下: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4.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5.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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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没有收据,属于违法还是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收据,属于违法的,但是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与效力。罚款没有收据属于违法违规执法,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举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一、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罚款吗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罚款。规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机关对行业本系统本机关的行政行为加以规范的内部文件,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的,不具有社会性普遍约束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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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贴小广告怎么处罚,阻挠行政执法怎么处罚
    一、行政执法贴小广告怎么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乱张贴广告的行为人进行罚款时,罚款的数额依据当地的情况而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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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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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
    词条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更多>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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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1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事项成立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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