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7:34 328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市属五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有关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或统一收购储备的土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无基准地价的区域,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二、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能统一征用或统一收购,且无法准确核算土地征用或收购成本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根据确认的地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征收比例为确认地价的10-30%;

2.无基准地价的区域(郊区和远郊区),征收比例为确认地价的15-35%;

三、具体地块的征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地段、容积率、政府产业政策等,按集体会审程序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和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及上街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6: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阳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国发[2001]23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1]116号)关于“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之规定,结合我市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明显低于其他市(州)的实际,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切实做到政府土地收益应收尽收,坚决堵住政府土地收益流失的口
    2023-06-10
    409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布《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知,现予颁布施行。1998年8月3日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土地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现根据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根据地块区位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和土地不同用途,按路段价和区片价确定。临10~2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30米以内的,临20~4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50米以内的,临40米以上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100米以内的,以路段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不临路的以区片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土地用途分类和各路段、区片土地级别的确定及基本地价,见《土地用途分类表》和《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标准表》。二、商业服务
    2023-06-10
    290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可酌情给予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征拨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县(市)审批的项目用地,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地、市、州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属省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权100
    2023-06-10
    151人看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月十八日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区从事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内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第四条除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凡经营性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
    2023-06-10
    8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人民政府是否可以批准和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的规定执行。
    2023-06-10
    431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市场的通告[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我市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整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市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城镇以出让方式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仍未足额缴纳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程序另行确定开发单位。二、凡已列入我市今年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各开发单位,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用地资格,由市建委、规划、土地等部门将土地另行安排给其他开发单位。三、未办理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手续就直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依法予
    2023-06-10
    377人看过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报告市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得实行协议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现将经营性土
    2023-04-22
    253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一、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应纳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收入返还城近郊各区部分和远郊区县的土地收入,要按上述用途专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日常管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二、本市的土地收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一)城近郊区的土地收入,由市财政在统一提取业务费后,其出让金部分(按京政发[1993]34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的60%由市财政局按季返还各区财政。今后城近郊区的市政设施,除主要干线外,由各区投资解决。(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土地使用权出让体制和职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由宁波市土地管理局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职能,宁波市人民政府地产开发管理公司停止行使相应的职能。凡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规划区域内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的,一律由宁波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出让,全权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职能移交后,宁波市人民政府地产开发管理公司更名为宁波市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性质、级格和隶属关系不变。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宁波市人民政府地产开发管理公司职责关系等问题的通知》(甬政发〔1992〕27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2023-06-10
    456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分配的通知
    发文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发[2005]117号发布日期:2005-11-28执行日期:2005-11-28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对区及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通知》(泸委办发[2003]24号)下发后,对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理顺市区国土管理体制起到了积极与规范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市与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承担的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责任,确保三区上划机构、人员经费供给,使市、区土地收益与所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管理等工作责任相适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泸委办发[2003]24号文中三区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土地收益分配办法调整如下:一、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应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三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
    2023-06-10
    12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为了推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开展,同时根据地方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89)财综字94号《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规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完成预算任务。二、根据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94号文件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专款专用的规定,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由地方上交中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后,我部将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上交情况,分批酌情返还,在年终进行结算。三、考虑到各地不同情况,返还采取以下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
    2023-06-10
    146人看过
  • 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耕地,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各项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足额支付,促进全省农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二、根据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而且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我省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其中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
    2023-04-22
    244人看过
  • 国有出让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对出让的国有土地是有权收回的,例如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出让方式有哪几种1、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
    2023-06-18
    40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征收管理作如下通知:一、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出租获得的收益,每年应按规定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收取范围和标准的补充通知》执行。如市区基准地价调整,土地级别、收取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新的级别和标准执行。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级别、用地性质每半年征收一次。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四、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予以
    2023-06-10
    25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免收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征收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此回复登录后即可查看,请登录。如果您还没有注册,请点此登录后查看!查看原帖>>采纳哦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协议出让的方式分别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四种: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在这四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挂牌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
    •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地属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4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 国有土地未完成,政府是否可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5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什么标准收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08
      要看土地的出让性质是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其他!国家规定出让年限不同,出让年限当然是由政府部门来确定,年限不同,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也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