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9时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路南路第一路口处,被告吴某驾驶A车与原告许某驾驶的B车相撞,致车右侧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由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许某因修理B车发生修理费8000元,被告吴某所驾驶的A车已在险公司投交强险。本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许革某修理费2000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许某修理费6000元。
【关键证据】
保险单、修理费证据
实际上,交强险的各种责任限额都是相对固定的,具体来说,对于承担事故责任一方的保险公司,其财产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元。因此,被告吴某一方的保险公司仅在2000元的限额内承担原告许某的修理费,另外的6000元修理费则由被告吴某自行承担。
【举证指导】
对于已经投保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责任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基本上都已经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最重要的就是肇事一方及时报案和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保险单,促成纠纷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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