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2)争议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四)《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适用要件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
1、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商号和外观设计虽然功能与商标不同,但都属于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商业标记,申请人主张这两项权利的,在法律适用上还要考虑争议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五)《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适用要件
1、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在我国使用的商标。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我国对企业商标的保护也是极其重视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制度,对恶意抢注企业商标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并赋予了被抢注企业商标的企业广泛的救济权利。并且我国也加入了国际性商标保护相关条约,严格适用在各个国家都通用的在先制度,确保企业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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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28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的定义:以获利、干扰等为目的,并且使用不正当手段来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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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抢注商标的规定如何,法律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3-12-14商标法关于商标的抢注行为,认为商标抢注,并非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于自己的抢注行为是否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不知情,那么这样的抢注行为是合法的,抢注人依法获得商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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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会被判刑吗,恶意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法律规定商标抢注一般不会被判刑,如果证实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会被撤销的,造成的损失要另行起诉。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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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抢注商标什么意思?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12抢注商标是指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但也是属于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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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抢注商标不被法律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3-10-02法律分析 只要存在抢注商标的行为,就属于违法,不能进行法律规避。且抢注商标的,在商标权利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后,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不能抢注商标,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