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外务工,三岁留守儿童横穿马路时一只腿被压断,一只腿毁损伤。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肇事司机赔偿114,356.09元,女童家长自担四分之一责任。
2013年7月20日15时10分许,被告柯强强驾驶超载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拉煤从江西省上饶县田墩镇大湾煤矿沿新花线驶往上饶县茶亭镇方向,途经上饶县田墩镇湖潭村祝家路段时,与从道路右侧横过道路的原告林某(化名,2010年5月生,父母在外务工,随奶奶生活)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林某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以当事人柯强强驾驶超载的机动车遇儿童横过马路未停车避让为由认定:柯强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林某即被送往上饶市肿瘤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治疗94天,共用去医疗费10万余元。出院诊断:
1、左下肢毁损伤,
2、右下肢截肢体术后。经鉴定,林某因事故右下肢构成六级伤残;左下肢仍需手术治疗,暂不评残,后续装配假肢总费用为699912元,左下肢后续治疗费1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虽经交警部门认定:柯强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该责任划分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本案中,被告柯强强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行驶,遇儿童横过马路未停车让行。被告柯强强的交通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原告属于学龄前儿童,缺乏对高度危险行为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的能力,由于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监护,导致原告独自横穿道路时被被告柯强强驾驶的车辆撞伤,因此,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的疏于监护行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被告柯强强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柯强强被处刑罚等具体事实,被告柯强强与原告应按照7.5:2.5的比例分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为宜;鉴于被告柯强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由侵权人柯强强承担。
最后,上饶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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