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地面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为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如果地下设施造成侵权的,就推定各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管理单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构成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对施工悬挂物、搁置物的侵权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民法典对施工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下列侵权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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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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