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0:56:26 377 人看过

一、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地面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为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如果地下设施造成侵权的,就推定各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管理单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构成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对施工悬挂物、搁置物的侵权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民法典对施工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下列侵权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0: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高速公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要点提示】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人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或存在欠缺,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施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例索引】一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重字第1号(2006年3月27日)二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民一终字第125号(2006年9月2日)【案情】?原告:马*杰,东营市河口区人。原告:霍*兰,河南省扶通县人。原告:马*磊,胜利油田第六十二中学学生。原告:宗敬,东营市河口区人。被告:东营市公路局。被告:**中创公司。被告:**铁通公司。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被告**铁通公司以本公司承建山东省高速公路东港路段信息管理系统工程需要自2004年11月18日8时至12月31日1
    2023-04-28
    292人看过
  • 地面施工与致害责任构成的关系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足以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可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施工人的主观过错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前者是指施工人明知其地面施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后果,而不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后者是
    2023-07-02
    405人看过
  •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解析
    地面施工中,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因为公共场所、道路这类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较多的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自然负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险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施工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就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打开铺设在道路上的井盖,应在井盖四周摆放护栏或者摆放特殊的标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进该井中,施工人的行为就构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地面施工中,法律规定施工人只有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对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而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有提醒路人注意的义务,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则视为施工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推定其主观上
    2023-06-05
    72人看过
  • 因地面施工导致的他人损害,民事责任具体涉及哪些方面?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施工人,第三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免除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
    2023-07-08
    251人看过
  • 施工造成遇害怎么赔偿,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一、施工造成遇害怎么赔偿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如果属于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如果属于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023-04-18
    226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选择和解、协调、仲裁、诉讼方式: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
    2023-04-02
    266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责任依据是什么
    地面施工致害的,属于施工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发生地面施工侵权纠纷怎么处理?地面施工侵权纠纷,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
    2023-03-22
    436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归责原则是什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地面施工致害的主要是属于施工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地面施工致害的,属于施工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与公共道路相连,也是公共危险场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过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为常人通行之处,也是公共危险场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
    2023-04-18
    86人看过
  • 施工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何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控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通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
    2023-06-21
    342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2023-06-21
    269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可以怎样解决
    先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只能起诉解决。1.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2.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一、如何处理除地面施工损害之外的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由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侵权行为出于责任者本人,即责任者就是行为人,如甲损坏了别人的自行车,甲既是责任者,又是行为人,这种侵权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另一种侵权行为不是出于责任者本
    2023-03-16
    418人看过
  • 承揽人致人损害如何担责
    与雇佣关系不同,承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承揽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定作人只按工作量给付承担人劳动报酬。揽人在进行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对他人或自己造成损伤后的责任划分,取决于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定作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行为有过错误指示等,那么对于承揽人的行为后果,定作人也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雇员受到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现实中,若出现雇员受到伤害的情况,此时需要具体分析究竟伤害情况是怎样的。若是因为雇员自己的原因,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话,则此时就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如何判断承揽关系
    2023-02-17
    321人看过
  • 在工人通常不使用安全设施的情况下,缺少该安全设施是否还要对损害承担责任?
    在建筑行业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场面,在施工现场预备了很多安全设施,但工人因为麻烦并不使用,这正如汽车上都配有安全带但很多司机都不使用一样。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安全设施是否也要对损害承担责任呢?在一个案例中,一个钢筋工树立建筑物钢筋骨架,在他顺着垂直的脚手架(colmn)向上爬的时候手没有抓住掉了下来。证据表明,工地现场有现成的梯子,但没有一架梯子为该工人架设使用。也就是说,没有专门的安全装置提供给受害人。被告----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证据是:在施工的最初阶段,被认为是安全装置的设施没有正常使用。即使有这些安全设施,工人也不去使用。而且使用这些安全装置可能更不安全。在另一个案例中,原告也是一个钢筋工,她在焊接时从平坦的屋顶上掉了下来。同样,也没有安全装置提供给这个工人。但被告举证表明:在这类施工中,行业习惯、惯例都不要求提供诸如脚手架、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线等安全装置。法院认为,有关法
    2023-06-05
    370人看过
  • 施工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确定施工人的过错时,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不存在过错,方免予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存在过错。一、施工合同的作用是什么1、工程建设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它确定了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与目标相关的所有主要的和具体的问题。例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工期。包括工程开始、工程结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具体日期等。工程质量要求、规模和范围。详细的、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筑材料、设计、施工等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筑面积、项目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等。费用。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位和总价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它们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目标和依据。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就是
    2023-03-29
    15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如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是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7
      地面施工的损害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地面施工者若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其未按照规定摆放标志牌,未按照规定设置隔离网的。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引发伤亡案件的责任承担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3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地面下工地下设施损坏造成人伤责任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07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地面施工致人亡亡责任谁来承担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17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