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前隐瞒刑事处罚单位解聘后无须经济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43:30 485 人看过

2009年12月,胡某应聘到费县某超市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4日。胡某担任保安,月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11年3月,超市以胡某有过犯罪记录,而在档案中隐瞒了个人处罚资料为由,作出辞退胡某的决定,未给予胡某任何经济补偿。胡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驳回胡某的申诉请求。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提供的法院刑事判决及任职申请表证明胡某曾于2006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在入职时在任职申请表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隐瞒了被刑事处罚的记录,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超市有权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李积国王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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