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21:59 300 人看过

【关键词】劳动合同仲裁申请期限【案件摘要】原告:林某被告: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于2006年4月1日介绍给被告,经面试后由被告员工聘用。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3月31日。他的月薪是1000元外加佣金,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后,他仍与被告共事。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解职。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录用、退休手续

2008年11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自4月1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2006年3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办理录用和退休手续,并支付逾期退休的损失。委员会决定不接受申请,理由是申请人的要求超过了仲裁申请的期限。原告上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录用、退休手续,并赔偿因2007年7月15日至2007年2月2日延迟退休造成的经济损失,2009年按每月550元的标准,被告辩称,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及相关福利,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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